构建促进共同富裕的制度安排

作者:绍兴日报来源:绍兴日报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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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将引发我国经济社会的重大变革。

适当合理的差距

有利于激发创造

从对象上看,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或部分人的富裕,“共同”“公平”“平等”是底色。

从内容上看,共同富裕内涵不是单一性的,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富裕,还包括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的富裕,包括共享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

从进程与标准上看,共同富裕不是无差别地在结果上“均贫富”,也不能通过“劫富济贫”来实现;不是所有人齐步走,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大锅饭”,而是分阶段促进的共同富裕,是有一定差异性的共同富裕。实践充分证明,适当合理的差距,有利于激发创造财富的热情。

从实现路径上看,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要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要与社会文明进步相适应。共同富裕不能依靠不断加重个人税赋负担、过多的社会政策、过高的承诺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要鼓励勤劳创新致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帮后富,重点鼓励辛勤劳动、合法经营、敢于创业的致富。

从政策上看,不能单纯依靠财富的二次、三次分配(这只能实现平均富裕),而必须建立科学的公共政策体系,形成人人享有的合理分配格局。同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与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

从制度保障上看,要统筹好“做蛋糕”与“分蛋糕”的关系,不能仅把注意力放在“分蛋糕”上,而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再分配强调公平正义

三次分配是有益补充

当前,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与居民间分配。初次分配使那些仅凭劳动力赚取收入的人,可以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果实,有助于逐渐缩小贫富差距。

新形势下,要加快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的实现形式,拓宽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等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

再分配强调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主动作为,通过政府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进行分配。再分配侧重公平原则,但同时兼顾效率。

新形势下,要提高调节的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建立健全改善城乡低收入群体等困难人员生活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或企业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它往往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个人、企业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或财产资源用于慈善捐赠、社会救助,逐步实现社会收入转移。

大体来看,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基础的要素合作博弈,使要素总体贡献最大化,突出的是效率。

再分配是政府的强制性干预,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强调的是公平正义。

三次分配是在向善、为公、乐施等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下,通过法律政策的鼓励和引导,由“社会之手”所推动,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

三种分配方式,在实践中是互相交错、并行不悖的。

还要指出的是,共同富裕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劳动者因受教育水平、个人发展素质的差异,所处行业、岗位的不同,家庭条件不一样等影响,在创造财富、拥有财富上一定会有差距。因此,必须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

(据《解放日报》

本报有删节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务部主任、长三角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