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作者:绍兴日报来源:绍兴日报发布时间:2022-01-01 浏览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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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提出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意见》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有效落实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防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顶层推动,增强工作合力。地方层面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质效。

《意见》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要防打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一要以防为主,及时化解。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创新工作方法,加强风险研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动群众防范预警。二要依法打击,稳妥处置。有效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四要健全制度,疏堵并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强化工作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杨玉柱同志就《意见》背景和主要内容接受了记者采访。

《意见》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一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二是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意见》是如何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要求的?

答:《意见》要求,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是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一是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二是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三是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等,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