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校
尹华广
近些年来,绍兴各地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实践经验很值得进行推广与理论总结。
一、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实践
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探索推广调解法治化。诸暨市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委员会三大专业调解委员会探索实行调解法治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一是调解主体法治化。在调解人员的构成中,由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学专家担任调解员。二是调解依据法治化。在兼顾“情”“理”的同时,坚持在法律的前提下、框架下调解案件。三是调解手段的法治化。调委会通过QQ、微信与法官实行对接,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时,由法官在网上实行现时视频指导调解。四是调解结果的法治化。对分期付款等疑难复杂案件调解结案后,一律劝导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解决履行难的问题。
基层政法部门积极参与地方基层社会治理。枫桥法庭通过发放《调解劝导书》、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工作。枫桥法庭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治样本和导向指引。枫桥法庭规定每月15日为公众开放日,以观摩庭审、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枫桥法庭每季度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报告,以及时出具司法意见书等的形式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了地方基层社会治理。
实行法律专业人员下基层。首先,枫桥派出所民警下基层,枫桥公安派出所在6个村(居)之间设立“警务中心”,在每个村(居)聘请“协警员”,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做出处理决策。其次,专职律师下基层,枫桥镇为8个村(居)共同聘请了一名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当村(居)有重大法律事务或法律纠纷时,必须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时也对法律顾问进行绩效考核。最后,枫桥法庭、检察室、司法所在重点村设立联络站,对村两委会成员、人民调解员、治保员等进行业务培训,对重大疑难纠纷协助其解决。
以乡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枫桥经验”出于枫桥,而又不限于枫桥。绍兴各地在学习“枫桥经验”过程中,又创造出新的“枫桥经验”。以乡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就是典范。在此方面主要有柯桥区的“夏履程序”、新昌县的“乡村典章”、嵊州市的“八郑规程”等。
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启示
坚持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相结合。2013年,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五十周年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做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四年来,绍兴各地正是坚持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相结合,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才取得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巨大成绩。
坚持专群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相结合,也就意味着必须坚持专群相结合。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主要在专门机构那儿表现得更充分,而群众路线主要在群众中充分体现出来。坚持法律专业人员与人民群众相结合,这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推进绍兴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亮点。
坚持法律与道德相结合。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基层治理中的体现。在探索推广调解法治化中,三大专业调解委员会既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以法律手段、法律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又充分注意调解过程中讲道德、讲道理。在“以乡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中,各地乡规民约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使二者相得益彰。
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这是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它主要体现在“以乡规民约促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中。以往在制定乡规民约时,往往重视实体规范的制定,而忽视程序规范的制定。实践证明,程序规范更具操作性,更能调动老百姓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当然,也不能只重程序,而忽视实体规范。一个好的乡规民约应该是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完美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