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以及绍兴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越城区人民法院力争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区法院要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立足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指标体系,科学严格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发挥司法职能,通过充分运用信用惩戒和司法强制等方式,集中力量突破一批重点难点执行案件,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和恢复执行机制,对终结执行的案件要明确终结标准,规范终结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力推进配套机制建设,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协作配合,建立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优化执行备勤制度和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加强法院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执行力量,足额配备执行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执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乱执行行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二、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区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公安、检察、国土、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水务、电力等部门(单位)的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执行联动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信息化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执行联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机制,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行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加快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举措。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断完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及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和信用采集制度,健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实现与法院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消极应对或拒绝协助执行以及放纵犯罪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检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保障
区政府须全力支持和配合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切实帮助区法院解决执行车辆、警械、通讯工具等执行装备,改善执行工作物质条件。财政部门应继续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强执行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四、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镇街人大要积极配合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排除和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人大代表要严格按照人大代表履职承诺书的要求,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支持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区检察院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探索对法院执行工作依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区法院要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行为的高效廉洁和规范运行。区法院应依法公开执行裁判文书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排除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干预。
五、进一步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积极宣传并模范遵守法律,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执行工作形势和典型执行案件,曝光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教育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引导当事人客观理性看待执行难问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越城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