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腾房纠纷
2012年7月,新昌某公司将坐落于新昌县城南乡韩妃村沙滩自然村240号房屋出售给潘某,并于同年办理完成相关产权登记。因房屋实际交付发生纠纷,潘某向新昌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0月9日,新昌法院作出(2013)绍新民初字第832号判决书,判令该公司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潘某。2013年11月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发现,该房屋被韩妃村部分村民实际占有并使用。之后,执行干警就腾房一事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因矛盾激烈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一直没有腾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新昌法院依法启动强制腾房程序。2016年11月22日,在新昌县委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在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城南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的协助下,在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新昌法院实施了强制腾房。腾房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两名不听劝阻、妨碍执行的村民依法采取拘留措施。在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及现场120余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历经2个小时,顺利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申请人潘某,原室内物品亦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存放,整个执行过程规范有序。
案例:劳动报酬
2015年7月9日,刘某在新昌一家卫浴洁具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刘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后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卫浴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工资及各项补助金合计45566.3元。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及工伤补助金,刘某多次到公司交涉未果。2016年3月17日,新昌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卫浴洁具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走访被执行公司员工期间,得知该公司业务以出口外贸为主,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依法迅速冻结了该公司在三家银行的美金账户,并拟对被执行公司法人代表采取拘留措施。账户被冻结的第二天,该卫浴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了新昌法院执行局承认错误,承办法官适时地对该卫浴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甚至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耐心地开展了释法说理,最终该公司全额履行了仲裁裁决书上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向申请人刘某支付了一次性补助金。
被执行人王某系北京四达邮币社和四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2010年和2011年,王某分别与104名新昌籍当事人签订了债务转移合同。此后,王某不仅不按时还款,还在每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提出管辖异议、驳回后上诉、判决后再上诉,恶意拖延诉讼周期。
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新昌法院赴京查明王某持有公司股份及数十万元存款、三辆汽车,且账户频繁有大额资金进出,但是王某拒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新昌法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绍兴市中院、绍兴市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该案移送侦查起诉,在拒执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畏惧法律的惩戒,主动与104名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了其所涉案件全部法律义务。
案例:拒执罪震慑“老赖”
新昌法院在制定某轴承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时,接到该公司职工举报:劳动仲裁时有虚假情况,有人将借款、货款及外加工的费用虚构成劳动报酬进行债权申报。该院得到这些信息后高度重视,迅速展开全方位调查,一方面通过向社保部门查询该公司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确定职工人员名单,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法人代表、会计、出纳和被反映问题的11名员工进行询问,发现劳动仲裁中的确存在虚构事实的问题。其中9人确非该轴承公司员工,企图将普通债权转化为工资债权优先受偿,另外2人则是将外加工和工资混同在一起进行申报仲裁。另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企图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该院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对9件虚构职工工资案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另外2人则剔除外加工款项参与分配。最终,在该院多方努力下,银行放弃部分利息,普通债权人放弃受偿,将“挤出来”的346223.4元用于偿付30名职工工资,受偿比例高达97.23%,得到了该厂职工的一致好评。
案例:涉民生虚假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