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几个热点问题

作者:黄山日报来源:黄山日报发布时间:2022-01-01 浏览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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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琛

《旅游法》从今年的10月1日开始实施,《旅游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旅游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适应国际旅游市场的变化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旅游法》涉及旅行社行业方面的条款多达四十多条,占《旅游法》总条款的三分之一。笔者从事旅行社行业近30年,本文就从旅游从业人员的角度谈谈《旅游法》的几个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之一:《旅游法》给我市旅行社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今年十一黄金周出游线路的价格有了不同程度的上涨,影响了一部分旅游消费者的出游欲望,特别是对一些国内旅游线路影响比较大,笔者认为,这次的旅游线路涨价是一次正常的、理性的回归,不是一次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涨价,我们相信旅游消费者经过一个适应过程以后是能够接受的。

《旅游法》的实施对我市的旅游行业,特别是旅行社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下一步黄山市的一些旅游线路产品的价格肯定会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但是上涨的幅度和全国的一些“零负团费”的重灾区相比要好得多,黄山市旅游线路产品的价格上涨的幅度,还在旅游消费者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但目前的经营模式肯定是不行的,旅游者在游览黄山市美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人文景观的同时,还是想购买一些黄山当地的土特产带回去的,旅游购物行业应尽快适应《旅游法》带来的新变化,大力发展游客留得住,带的走的,具有黄山特色的旅游产品,当务之急。从发展角度来看《旅游法》给我市旅游行业带来的影响是积极的,大家都应认真研究和应对《旅游法》给旅游市场带来的变化和冲击。

热点问题之二:旅游购物和旅游自费问题

笔者认为这部《旅游法》最核心的就是旅游购物和旅游自费问题,《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已经表述得很清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违反以上情况,旅游者可以在30天内要求退货,旅行社应先行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自费项目的费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把旅游自费项目打入冷宫,旅行社安排旅游自费项目已经不具备可操作性。这样,一些靠低价竞争,靠购物回扣、安排旅游者自费获利的旅行社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段最后有这样一句话:经双方(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就是说以后旅游团队还是可以安排购物的,但旅游购物场所必须是面向公众开放的,价格是公开透明的,同时旅行社和导游不得从旅游购物场所获利。在完成旅游行程之后,没有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情况下,全体旅游者签字同意以后,旅行社是可以安排购物的。按照《旅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旅行社首先应把指定的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从《旅游行程单》中删除,并修改旅游合同文本,同时按照《旅游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准备了购物补充协议。

最近有些省、市的旅游主管部门已经处罚了一些违规经营的旅行社,吊销了一些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有的旅行社被处以高额罚款,有的导游人员被吊销“导游证”并处以罚金。

热点问题之三:旅游线路涨价问题

10月1日以后旅游团队的价格上涨是肯定的,短时间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团队一定会出现下滑趋势,不同的旅游线路价格上涨的幅度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旅游消费者更加理性、更加成熟,选择一些价格变化不大,性价比高的,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出游。例如“台湾环岛8日游”旅游线路原来4980元/人,10月1日以后“台湾环岛纯玩8日游”旅游线路是5880元/人,价格上涨不到1000元,上涨幅度在20%左右,旅游消费者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港澳双飞6日游”来说,过去是1780元/人,现在是4680元/人,涨了近3000元,涨价幅度确实不少。过去仅1780元/人的“港澳双飞6日游”,如果游客购物和自费平均消费达不达3000元/人,香港和澳门的地接社就会亏本,这样的后果就是香港、澳门的导游逼着游客去购物、做自费,游客花钱卖气受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在的“港澳双飞纯玩5日游”没有自费、没有购物,还增加了“香港迪士尼”乐园的景点,游览景点增加,游览时间充裕,旅游纠纷减少,旅游团队的品质提升,这对旅游消费者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

10月份我市某旅行社推出的“哥诗达游轮大西洋号日韩5日游”,是4280元/人,和10月1日以前的价格没有什么变化,4000多元的价格玩日韩两个国家已经是很便宜的。10月1日以后可能有的旅游线路的住宿和餐饮变化不大,但是游览时间充足,游览景点增加,旅游团队的品质一定会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旅游法》出台以后对导游人员来说未必是一件坏事。过去导游的主要收入靠游客购物的回扣、加点的提成这是事实,这样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所以导游就成了游走“灰色”收入边缘的群体,而且国家对导游的这部分收入的税收也是一个空白。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要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今后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必须要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给导游缴纳社会保险,今后导游人员的主要收入是计时工资、带团补贴、社会保险。对于长期聘用在旅行社带团,符合条件的导游人员自己提出申请,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给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这样解决了导游人员的后顾之忧。今后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群体应该是主流,旺季导游不够用时再临时聘用,导游吃“百家饭”的模式即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