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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明确相应的人员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以及村道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等相关工作。从立法上完善了长久以来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体制障碍和机制缺陷,为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确立了建管养并重、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是《条例》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条例》坚持“质量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全面规范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一是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二是规定了农村公路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三是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四是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五是规定了进行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条例》根据农村公路的特点和管养的实际,界定了农村公路养护职责,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为有效解决乡村道路管护缺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明确了农村公路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公路服务于广大农村地区,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因此,确立稳固的农村公路资金来源,建立有效的资金筹集渠道是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安徽作为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支持农村公路快速发展意义深远。为此,《条例》建立了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区分了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不同性质。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除拨付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外,应当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通过立法加大政府资金对农村公路的投入,是我省农村公路条例的一大突出亮点。
四、确定了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在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同时结合我省农村公路点多、面广、总量大的现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对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根据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公路多方保护的联动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五、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一致。《条例》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涉路工程、公路安全和公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超限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村道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