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胜阻: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性法治环境的战略思考——基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视角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8-03-12 浏览量:49

来源:经济纵横

中小企业是当今世界各国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关系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与活力,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1]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中小企业发展面临诸多老矛盾和新问题,既有融资难题的阻碍,又有成本高企的压力;既有企业自身能力不足、内生动力较弱的因素,又有企业发展外部环境不优等原因。新促进法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发力,致力于提升中小企业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与发展动力,增强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新动能,呈现诸多亮点和看点。

一、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难以适应当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要求

据统计,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2000万家,个体工商户近6000万户,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群体。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财政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2015年,中小型企业数量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比重为97.49%,并贡献了超过60%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见表1)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着诸多新挑战。一方面,世界经济复苏艰难曲折,中小企业出口仍面临下行压力;同时,我国经济正处在转方式、调结构、增动力的攻关期,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低成本要素红利逐渐消失。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人口城镇化、产业高端化、经济服务化、社会信息化、发展绿色化等也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诸多机遇。此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规模小、竞争力弱、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死亡率较高且寿命较短等问题依然严峻。有研究显示,我国小微企业死亡率分别是大型、中型企业死亡率的23.6倍和6.9倍,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不足大型企业平均寿命的1/3,仅相当于中型企业平均寿命的60.2%,5年内关闭破产的小微企业占51.5%。[2]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在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但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和转变,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存在的操作性不强、针对性不够、刚性约束力不足、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逐渐凸显。新促进法旨在为营造良好企业生态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历时四年,经三次审议,在法律框架上将原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促进法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战略,兼顾市场公平与政府扶持,注重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手”协同作用;以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立法导向,着重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全面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着力处理好制度刚性与法律规定可行性之间的关系。而作为我国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保障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优化经济结构、振兴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促进法直击中小企业创新成长难题

中小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主体,新促进法直击其转型升级难题,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成长,打造创业、创新、创富“金三角”。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也是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与老版促进法颁布时期不同,当前我国创新创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以消耗资源、劳动力输出为主的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发展压力,急需加快调整创新步伐,寻找新的发展出路。另一方面,服务和支持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频出,特别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蓬勃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空间。当前,中小企业已成为落实“双创”的主要载体。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企业291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1.6万户,每分钟诞生11家企业。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需要构建“顶天立地”的大企业和“铺天盖地”的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荣的企业生态格局。中小微企业是大企业的前身,是创新创业的重要主体,但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处在企业生命周期的“瓶颈期”和“死亡谷”。新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定义,将其细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个层次,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划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将中型与小型微型企业区别对待,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新促进法在总则中新增“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条款,从法律层面对“双创”给予全方位的保护。创新创业离不开资金支持,新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如,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坚持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形成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合力,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人才是创新创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新促进法强调打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的通道,助力中小企业培养、引进人才;鼓励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进行创新创业并允许其合法取酬,缓解人才瓶颈的同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现科技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长江三角洲地区在发展初期,大量的上海市“星期天工程师”活跃在江浙地区,既使得科技人员通过兼职实现“创收”“创富”,又缓解了乡镇企业发展的技术短板制约,促进了上海市与周边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优质的服务是创新创业的重要支撑,新促进法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和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信息共享与合作、技术培训等专业服务,还规定通过“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此外,针对小微企业死亡率较高这一“硬伤”,在新登记企业井喷式增长的背景下,规定“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防止因“僵尸企业”和“空壳企业”过多而占用、浪费大量资源,并影响市场的活跃度。产权保护是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发展的重要保障,新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有利于增强创新创业主体的信心和动力。明确深化高校、科研机构同企业的产学研合作,加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合作创新与协调创新,打造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的环境。

三、新促进法“剑指”中小企业融资难点

移走融资“高山”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新促进法“剑指”融资难点,破除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顽疾”。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却是世界性、长期性难题,且在中国尤为严重。《2017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白皮书》显示,中国98%的中小企业主要问题仍然是融资难、融资贵。[3一方面,因为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存在经营风险大、财务不透明、资产可靠性差、抗风险能力弱、信贷风险高等问题,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要求。另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本质是追逐利益,加之其低风险偏好,因而更倾向于将信贷资源投向大企业。中小企业发展面对融资难这只“拦路虎”,90%的小微企业不得不靠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获得资金,进而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压力。据部分城市中小企业反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30%~45%,加上手续费、担保费、公证费、咨询费等各种费用,企业最终融资成本一般都在15%以上。[4]此外,我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低,挂牌企业在中小企业中比例极低且超过半数企业没有活跃交易,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呈现乱象。

新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老问题和新情况,单设“融资促进”一章,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在宏观调控层面,鼓励央行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拓宽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在金融组织体系方面,从供给端发力,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构建与企业结构“门当户对”的普惠金融体系。丰富金融供给主体,规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同时发展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等普惠金融机构。拓宽金融服务范围与服务深度,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企业服务薄弱地区延伸,全方位拓展普惠金融覆盖面;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增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避免其异地盲目扩张。在金融服务和担保融资创新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质押贷款业务,旨在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金融监管方面,明确提出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并通过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加大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融资方式上,通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展多元化股权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并严格规范证券市场等举措,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让资本市场更多惠及中小微企业。此外,新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风险分散及补偿和征信评级等方面也提出相应规定,积极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四、新促进法着力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降成本“组合拳”是激发中小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新促进法突出减税降费,使小微企业轻装上阵,增强企业“获得感”。现阶段,企业已全面进入“高成本时代”,劳动力、土地、原材料等生产要素成本、环境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居高不下。对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而言,高成本与低盈利的两头挤压会导致其陷入“三明治陷阱”,造成重重生产经营困难。有研究发现,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中小企业的利润率已由2015年的5%下降至1%~3%。[5]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之一。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针对企业“降成本”的政策措施频出,以降成本的“减法”换取企业活力的“乘法”取得一定成效。但高成本尤其是高税费负担仍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一大困境。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线上调查数据显示,80%的企业认为需要继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在降成本的“组合拳”中,进一步减税降费是让企业“轻装上阵”的重要举措,2017年仅“营改增”就为企业减轻了9000多亿元的负担,支持“双创”的税收优惠政策减税超过5000亿元。

在中小企业各种成本高企、生存发展空间被严重挤压的背景下,新促进法新增“财税支持”章节,通过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发展基金和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中小企业给予全面支持。特别是强化细化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的税费优惠措施,对中小企业的减税降费也由一般政策正式上升为国家立法意志。新促进法规定落实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规定“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严令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明确对进行创业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予以税收优惠,同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主体给予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激发创新创业热情。通过立法出台“一揽子方案”为中小企业“减负”,对增强中小企业投资意愿、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意义重大。

五、新促进法助力中小企业国际化市场拓展

国际化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新促进法注重市场开拓,助力中小企业通过对外贸易和“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遍布全球约16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额占全球的比重由2000年的不足0.1%上升至2015年的8.7%,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小企业作为市场化主体中较为活跃的创新群体,具有制度灵活、反应敏锐、产品丰富、“船小好调头”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深化国际经贸合作关系、拓展合作空间和合作领域的主力军。随着“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建设、金砖国家合作、国际产能合作等不断推进,我国中小企业迎来了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新机遇,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实现互利共赢。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达145.3亿美元,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占全国的51.6%,完成营业额占同期总额的47.7%。[6]

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既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和符合世界经济发展规律,也有利于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但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实现国际化发展的能力有限,加之政府层面存在金融市场建设滞后、扶持政策不到位、市场准入歧视和低效的服务等外在驱动不足问题,[7]需要多方力量特别是政府助力其“走出去”。市场开拓是中小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必经过程,新促进法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竞争等方面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中小企业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2017年,德勤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获取资金和风险管控是企业“走出去”的两个主要障碍。[8]新促进法不仅强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促进,允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还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加强对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的支持力度。这既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难题,又有利于加强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当前,涉外专业服务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最大短板。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水土不服”问题,助推产品和服务走出国门、走进国际市场,新促进法要求相关政府部门为中小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提供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为保证中小企业“走得出、走得稳”,加大境外投资力度,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新促进法要求政府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此外,新促进法分设两章重点突出权益保护与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法律执行刚性。新增“权益保护”专章,为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建立并畅通专门的企业意见反馈渠道,严格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并专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切实增强中小企业的信心和活力。新增“监督检查”专章,明确监督检查执法主体的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效果评估,强化违法违规处罚力度,避免因法条中多用鼓励、引导等词造成的法律强制力偏弱、实际落实困难等问题。同时,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管理体制与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提出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并设立相应的综合管理部门,这有利于明晰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分工,推进各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地实施,避免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互相推诿等现象。此外,在明确中小企业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社会服务供给,规定采用社会化方式由政府、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专业性、技术性服务,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和信用制度,全面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辜胜阻,庄芹芹,冯德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法看点与完善建议[J].经济与管理,2017(5):1-5.

[2]田芬.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研究[EB/OL].[2015-09-21].中国统计学会中国统计科学研究网.

[3]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是主要问题[N].证券时报,2017-04-26.

[4]辜胜阻,庄芹芹.缓解实体经济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对策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5):14-19.

[5]钟文.原材料上涨重压:中小企业利润最低至1%[N].中国企业报,2017-01-03.

[6]冯其予.去年我国对外投资同比增长44.1%[N].经济日报,2017-01-17.

[7]张亮,李亚军.中国中小企业“走出去”的驱动因素———基于689家企业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5(10):103-115.

[8]郑永年.对“一带一路”的初步评估N].联合早报,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