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碚:债务支付拖欠对当前经济及企业行为的影响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8-03-09 浏览量:16

来源:经济研究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是以货币为中介的。在现实中,货币的中介作用可以表现为即时交换和分时交换两种情况。前者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者则是“先付款后交货”或者“先交货后付款”,由此而形成各种信用关系和信用货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关系越来越复杂,使得以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货币的形态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从M0到M1、M2……,直至没有正式信用工具的延期支付(例如“打白条”),甚至卖方(债权人)被迫接受的“支付拖欠”,客观上也实现了分时的交换过程,但依赖的则是“强制性信用”中介,这种强制性信用也可以被视为“强制性信用货币”,其最普遍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企业的支付拖欠行为。当这种现象在企业之间蔓延,就成为通常所说的“三角债”。本文主要讨论以支付拖欠为主要表现的强制性信用可能产生的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为宏观经济分析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理论解释。

一、拖欠现象和“信用”的异化

市场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经济,货币是交换的媒介,所以,通常可以假定经济活动总量(在统计上以总流量指标来表现,例如总收入、GDP、GNP等)同货币所表现的中介总量等值,可以简单表达为:

经济活动(总产值或总收入)=货币媒介总量表现=流通中的货币量·货币流通次数,即:

 

式中,P为平均价格;Q为总产量;M为流通中的货币量或货币供应量;V为一定时期内(一年内)货币的流通次数。

由于在企业生产活动中,货币资本通常是总流通过程的起点,即发挥着“第一推动力”的作用。

所以,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就可以影响生产活动的总量(包括生产总量和价格水平)。简而言之,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逻辑可以表达为:

 

其含义是,货币当局可以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来实现对生产总量(通常是其增长率)和价格总水平(价格指数)的调控。

在这种最简单的货币数量论的逻辑框架下,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在现实经济中,究竟什么是“货币”?或者,有哪些东西在充当货币媒介,实现或者推动着商品的即时交换和分时交换过程。

最原始的正式货币是贵金属。从贵金属货币发展出以政府信用和政府强制为基础的纸币。具有稳固的经济基础和国家信用基础的法定货币被称为硬通货,即现金;然后产生了各种信用货币、商业票据等。当银行成为重要的信用活动中介时,银行通过发放贷款以及吸收存款和再发放贷款的活动,不断创造出可以发挥交换媒介作用的货币。于是,在货币统计上就有了M0、M1、M2……。以上所有的货币形态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正式货币”,正式货币中包括了相当数量的“准货币”,即能够发挥货币功能的交换媒介物。正式货币的基本特点是:有正式的媒介物或者媒介协议,货币支付行为有成文的正式规则。

正式货币是从贵金属货币和纸币逐渐蜕变形成的支付媒介系统,从最“硬”的媒介工具一直到比较“软”的媒介工具,构成了经济活动的正式货币媒介环境。在进行经济分析时,通常假定一切交易活动都是以正式货币为媒介的,所以,不以正式货币所媒介(即与货币支付没有对应关系)的经济活动就被排除于视野之外。如果不以货币为媒介的经济活动,例如家务劳动、家庭自制自用的产品等,完全不进入市场,对社会经济特别是宏观经济没有什么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可能:与货币支付没有对应关系的经济活动(产品和服务)大规模地进入了市场,表现为经济主体(供应方)向市场提供了产品但没有获得相应的货币收入。提到这样的活动,人们自然会想到免费的志愿活动。志愿活动合法地形成了不以货币为媒介的产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积极的,可以弥补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供应缺陷。那么,除了志愿活动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对社会经济以至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脱离货币媒介的经济行为吗?

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支付拖欠,一方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另一方未按正式规定的规则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币。支付拖欠与志愿活动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双方自愿的;而前者则是一方强行另一方被迫的。支付拖欠可以定义为:超过正式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限,债务人未履行支付承诺,但(在通常情况下)也未完全拒绝未来支付。从经济性质上说,支付拖欠就是债权人(被强制)向债务人提供的“信用”。经济主体(债务人)如果能够持续地实施这种强制性信用,就相当于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强制性信用货币”。

如果从货币供应的角度看,从硬通货到较软的准货币,到商业票据,再到不能正常兑付的“白条”,直到没有媒介凭据和媒介协议的支付拖欠行为,“货币”逐渐蜕变异化。当支付拖欠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对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时,实际上就成为一种“隐性货币”或强制性信用“货币”。由于支付拖欠是不合法的,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伪货币”或者“伪信用”。如果考虑到以支付拖欠的强制性信用为特征的“伪货币”的存在,社会经济活动的货币数量公式就蜕变为:

 

正式货币的支付具有传递性,即甲向乙支付货币,乙可以用所获得的货币向丙支付,丙再支付给丁……。“伪货币”也具有传递性,即甲拖欠乙的款,乙拖欠丙的款,丙拖欠丁的款……。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才会发生规律性的支付拖欠行为呢?换句话说,什么是支付拖欠行为的一般关系基础呢?如果我们不考虑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并以交易双方的理性假定为前提,那么,产生规律性支付拖欠行为的一般基础条件是:

首先,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的不对等性,即购买方(拖欠方)比销售方(被拖欠方)具有更强的侃价优势。因此,往往被拖欠方即使知道拖欠方很可能不按合同期限支付,也只能“自愿”向其供货。

其次,对支付拖欠行为的容忍度。通常是,被拖欠方相信拖欠方不会赖帐也不会破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拖欠方的困难。或者,被拖欠方宁可容忍拖欠也不愿同拖欠方“翻脸”。企业对拖欠的普遍容忍程度,通常会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即各企业偿还债务有一个平均的拖欠期。

第三,债权债务市场的规则得不到严格执行,拖欠行为没有受到充分的惩罚,并且当事人预期不会因一定期限内的拖欠而受到充分的惩罚。特别是,企业破产制度松弛(理论上说,如果严格执行破产制度,就不会产生大规模的支付拖欠现象)。

目前,我国有些行业非常具备上述条件,所以,支付拖欠实际上成为支持这些行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基础,例如图书出版业、城市建设、房地产及建筑业、商品零售业(特别是连锁超市)等。在这些行业中,许多企业甚至大多数企业,如果不拖欠几乎无法经营下去。拖欠已经成为这些行业常规的经营方式。

二、引入“拖欠”因素的货币政策效应

如果支付拖欠是一个普遍的行为现象,那么,宏观经济的货币数量论公式可以表述为:

 

式中,M、P、Q和V的含义同公式1。W表示支付拖欠总额,可以表达为:

 

式中,U表示平均拖欠率,即支付拖欠额占总交易额的百分比。将(4)式代入公(3)式,就有:

 

假定V不变,当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实际上当财政政策紧缩时也会有类似情况),W或U值常常会增大。所以,紧缩性货币政策总是一定程度地被W值或U值的增大所抵销或缓冲。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当中央政府采取非常强烈的宏观紧缩措施时,并没有导致崩溃性后果。因为,在W和U值可变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债务链是有弹性的,因而具有很强的“抗断裂性”。

问题是,宏观政策的变动对于W和U值变动的影响可能并不是对称可逆的,也就是说,虽然当宏观政策紧缩时W和U值会增大,但当宏观政策趋松时,W和U值并不一定会相应减小。特别是当经济过热时,企业充满乐观情绪,此时U值通常会减小,但企业对W值增大的容忍度会提高。因此,当宏观经济波动,货币当局实行“熨平”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导致W值和U值的“惯性”增长。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同正式货币相比,拖欠所形成的“伪信用”(或强制信用)量可能不很大,但在货币供应的宏观效应上,支付拖欠在“边际”上的作用可能是相当强的。它不必经过什么中介环节和传导机制,直接可以产生“货币供应”(强制性信用)效应。例如,假定企业的支付在一年中是均匀的(即每月的支出相等),产品生产周期为一年,则如果拖欠(迟支付)两个月,就相当于可以“减少”16的流动资金(也就是支付拖欠替代了16的流动资金),如果拖欠半年,就相当于“减少”12流动资金(支付拖欠替代了12的流动资金)。在我国的一些行业中,拖欠时间在1—2年是“惯例”(在此期间债务纠纷一般不会被诉诸法律),可见其边际变化的幅度远大于正式货币供应量的变化。

在这样的情况下,平均拖欠率U几乎成为货币供应量的替代物,即(3)式和(5)式可以变化为:

 

(6)式和(7)式表示,平均拖欠率U或者支付拖欠总额W的变动,几乎可以像货币供应那样,成为影响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的一个持续性的因素。

支付拖欠现象的存在是一个社会信用缺失的表现,并以社会对信用缺失的“平均容忍度”为基础。目前,中国经济已经形成了对拖欠的相当强的依赖性。值得注意的是,拖欠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最“经济”的“融资”方式。也就是说,拖欠其他企业的资金就相当于占有一笔“无息贷款”。没有这样的“无息贷款”,许多企业实际上是活不下去的。当然,通常的情况是,A企业拖欠B企业的债务,相当于从B企业那里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同时,A企业又有暂时无法收回的对C企业的债权,相当于向C企业提供了“无息贷款”。长此以往,拖欠演化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种“潜规则”(由于其不合法性,也可以称为“伪规则”)。

在存在着普遍的拖欠行为的条件下,就像是大规模弥漫性地“流通”着一种以“强制性信用”为基础的伪货币,同正式货币的运动混杂在一起。一方面,支付拖欠行为降低了正式货币的流通速度;另一方面,支付拖欠又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流通中的货币量。从理论上说,有些产品(例如地方政府决定建设的一些“政绩工程”项目)即使没有对应的货币支付,也可以进行生产并提供给市场,所对应的不过是未能如约兑现的“支付承诺”。

当然,拖欠毕竟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可能真正成为可以被自愿接受的信用。随着债权债务规则的强化,特别是破产制度的硬化,支付拖欠的作用范围将趋于减弱。但是,如果“违约”成为一种无法追究责任的普遍行为,“法不责众”,也就成为实际上被容忍和不被告诉(因而不予追究)的非法行为。非法行为一旦被普遍容忍,实际上也就“合法化”了。所以,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拖欠现象,对于解释中国高速经济增长和宏观经济政策效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和大规模城市建设是由货币和拖欠两个因素所“支持”的。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账款拖欠期平均90多天,美国仅为7天。我国企业平均无效成本(坏帐、拖欠款损失、管理费用)为14%,美国企业的平均无效成本仅为3%。因此,中国经济中的支付拖欠现象已经演化为宏观经济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解释变量”。

三、关于拖欠行为的宏观经济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支付拖欠在客观上具有强制性信用和“伪货币”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货币媒介作用,但是,它毕竟不是合法行为和合法信用关系,所以,它对货币和合法信用的“替代”是恶性的。

首先,在支付拖欠普遍存在的条件下,一些产业的不正常扩张(直接表现为过度投资)成为可能一种“常见病”。到期支付债务是经济活动的纪律,犹如牵马的缰绳。如果容忍支付拖欠,经济活动的纪律松弛,投资决策将变得缺乏约束,犹如脱缰的野马。由于投资人预期可以用拖欠来替代真实的货币投入,其投资规模的规划就变得更具冒险性和投机性,因为,如果资金跟不上反正可以拖欠债务,所以,实际上就是可以用拖欠预期来填补投资计划中的资金缺口。这样,支付拖欠和普遍的支付拖欠预期,成为我国一些产业过度投资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当政府发现投资过热实行宏观调控时,拖欠成为一个巨大的政策缓冲器。特别是,在普遍存在拖欠预期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政策向各地区的传递产生了不确定性,其效果难以把握。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可以延长支付拖欠期来抵消宏观调控的力度,“扛过”调控风头,以待调控周期的变化。这样,为了达到调控目标,宏观政策当局不得不采取非经济的行政性手段。所以,普遍的支付拖欠现象成为行政性调控手段的重要诱因。支付拖欠本应由法律手段解决,如果法律手段失效,行政性手段就成为其替代物。可见,当拖欠替代货币时,行政手段就可能替代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第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关系导致了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潜规则所调节,这种潜规则同明文规定的正式规则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当企业行为由支付拖欠的潜规则调节时,债务链比较松弛,债务支付谈判的回旋空间很大,但这是由“债务人不会破产”的信心所支撑的。一旦信心发生动摇,行为各方预期到潜规则失效,事态将回归到必须由正式规则(法律规则)来处理时,各方将立刻处于债务追讨的“拥挤”状态。一些深陷债务纠纷的企业有可能发生资金断裂,面临破产危机。而当国家在短期内实施较强的财务整肃政策(例如,清理拖欠债务)时,也会发生类似现象。当然,在很短的时期内,要求潜规则完全回归正式规则是难以做到的,这将产生很大的副作用甚至引起大面积慌乱,宏观经济将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所以,面对普遍弥漫性的支付拖欠现象,政府的宏观调控当局也总是在权衡利弊中“手软”,给拖欠行为留下相当的空间。于是,社会行为终又退回潜规则的世界。这样,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将持续性地处于潜规则发挥强烈作用的状态。

四、对若干假说性问题的初步研究

本文以上的讨论具有假说性,与之相关的许多问题值得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1.如何进行统计指标的设计和统计分析。现有的企业财务指标尚难以反映支付拖欠的全貌和实际规模。过去研究企业间的“三角债”现象,主要通过财务报表中的“应收”、“应付”来反映。在现实经济中,支付拖欠现象非常复杂,企业“应收”或“应付”项目可以间接反映拖欠状况,但更多的支付拖欠额可能是没有账面反映的,例如,工程业主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建筑承包商欠民工的工资、书店或书商欠出版社的书款……,都未必能够反映在财务报表上。也就是说,支付拖欠总额中的一部分可以直接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应收”及“应付”项上,也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账面显示。这给支付拖欠问题的实证研究带来了困难。

我们进行了一些行业的统计分析。既发现了一些同本文的假说一致的现象,也有一些未必能直接支持本文假说的统计表现。例如,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以来,与建筑业紧密相关的行业的“应收账款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参见表1)。而且,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上半年全国的三角债有明显增长。这可能与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趋紧,特别是对房地产业的政策调控力度加大有关。特别是可以发现,其中,炼钢业的“应收账款净额比上年同期增长率”的变化滞后于“钢压延加工业”。这可能反映了房地产业先通过向上游钢压延加工业企业支付拖欠而获得强制性信用;然后,钢压延加工业企业再不得不向其上游产业企业拖欠。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支付拖欠在企业之间的传递。

 

需要指出的是,仅仅用企业间的“应收”、“应付”账面数据,未必能准确反映支付拖欠的真实状况,因为,大量的支付拖欠是没有账面记录和表现的。因此,除了进行案例调查研究外,还难以获得关于我国支付拖欠(包括企业支付拖欠和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支付拖欠)总额及其变动状况的直接统计数据。曾经由蒋正华副委员长披露,并为媒体广泛传播的一个估计数是,1992年,在全国进行企业间三角债清理时全国三角债达1.5万亿元。如果这一估计数可信,则意味着全社会拖欠总额大大超过了流通中的现金量(M0),差不多为正式货币(包括货币和准货币总量)的20%。当年(1992年)全国的GDP为23938亿元,这样,三角债总额竟达到相当于GDP的60%以上(这个惊人的数字需要进一步研究核实)。

又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调查,企业间的连环债链资金估计总额约占全国企业流动资金的20%。而据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信用管理调查组的调查,我国大中型企业间的债务拖欠性质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由过去的“政策性拖欠”为主变为“经营性拖欠”为主。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间的赊销已在各个行业中广泛应用,在绝大多数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医药保健品、建筑、纺织、机械等行业,赊销方式下完成的交易额已占到企业间全部交易额的60%—90%。一旦信用关系恶化,企业间很可能形成债务拖欠现象。截至2003年11月底,仅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间形成的不良债务拖欠就高达18624亿元,其中,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四个行业债务拖欠12930亿元,占66.5%。受不良债务直接影响的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50%以上。对2000多个大中型企业间拖欠的分析结果表明,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或计划等原因产生的所谓“政策性拖欠”仅占16%,而属于一般性市场风险或其它不可避免的意外风险导致的“客观性拖欠”也占23%,另外的61%则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欠缺或经营管理机制不合理所造成的。

无论采信哪个数据,尽管统计口径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支付拖欠额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着非常重要的持续性的影响。

2.如果本文的假说可以成立,即以支付拖欠为主要特征的强制性信用是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变量,那么,最终的被拖欠者是谁呢?也就是说,究竟谁是强制性信用的最终的被迫提供者呢?这需要做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最终的被拖欠者主要是市场竞争关系中的相对弱势群体,例如,面对强大业主(例如地方政府)的建筑商(所谓“带资施工”)、建筑行业中的民工、连锁超市的商品供应商、出版业中的图书作者、印刷企业、制造业中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商、手持各种欠款“白条”的农民等。

3.支付拖欠的大量存在,并且系统性地发挥作用,会对正式货币和正式信用产生什么影响呢?一个合理的推论是:支付拖欠的大量存在和“正常”化,降低了资金价格、减少了正式金融和信贷市场的空间(或者是填补了其空间)。这也许可以解释,我国经济增长率那么高,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进程那么快,资金需求量那么大,但银行的放贷业务却并不容易(有的银行甚至感觉,为争夺客户,银行间的竞争已经导致不得不把贷款条件降低到几乎难以承受的地步)。我国经济发展中,资金需求量非常大,资金价格却很低,而且,资金供应显然没有成为阻碍高速经济增长特别是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快速进程的瓶颈,这是否同支付拖欠机制相关,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支付拖欠的大量存在是社会信用度低的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降低了整个社会的信用度,使正式货币的流通速度减缓。而且,由于各种正式信用方式的功能被侵蚀,蜕化为“伪信用”的可能性很大,迫使企业更倾向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所以,支付拖欠的实际作用并不是真的增加了货币供应量效果,而是使得货币供应结构扭曲,即伪信用(伪货币)量增加,正式货币相对减少,就如同发生着又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如果是这样,则意味着,支付拖欠具有自我扩张的性质,除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严肃债权债务法规,支付拖欠将伴随着经济增长而“自然增长”。

五、结论和政策启示

支付拖欠显然是我国经济循环体中的一个“血栓”,是信用缺失的表现。但是,由于这一现象的长期顽固存在(关于三角债大量存在的现象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受到重视,90年代初开始进行清理企业间三角债的全国性工作,但是迄今,并未有效解决),并成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个伴随物。所以,支付拖欠几乎成为一种经济鸦片,企业从起初不可接受到无奈容忍,再到习以为常,最后变得无法割舍,许多行业和企业形成了对拖欠的高度依赖。一些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也依赖于支付拖欠。由于拖欠已冰冻三尺,所以,企业都学会了如何在“冰上走”:小心谨慎,避免滑倒,不时还可以踏着冰面滑行。具体说就是:小心被别人欠,尽可能欠别人;别人欠我的要赶紧催,我欠别人的要慢些还。支付拖欠一旦成为一种“生存手段”,越来越多的企业见怪不怪,不得不“同流合污”,则治理拖欠现象就变得像“戒毒”一样困难。

治理拖欠的方式之一是注入“清欠”资金(贷款),即用一定量的正式货币替代强制性信用(伪货币)。但是,如果债权债务制度没有实质性的整肃,破产制度仍然软化,拖欠现象是难以根本消除的。特别是,如果拖欠已经成为一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手段,那么,迫于竞争压力,即使希望维护信誉的企业也不得不尽可能保持对其他企业很高的拖欠额,而且,越是信誉高的企业越是居于有利的地位来延长对其他企业(供应商)的拖欠期和增加拖欠额。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一些“著名企业”或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反而可能对其供应商的拖欠更多。供应商多有抱怨,但也不得不容忍,因为他们无法放弃自己的大客户或者市场渠道。从这一意义上说,拖欠似乎已经不是企业信誉不高的表现,反而成了“信誉高”的表现。因为,高信誉企业更有条件拖欠,利用拖欠可以获得更强的竞争优势。地方政府拖欠工程款更是如此,人们不必担心政府破产赖账,无非是欠着而已。所以,尽管拖欠在本质上是由于信用缺失,但是一旦成为一种全社会容忍的现象,就转变为一种强制性“信用工具”和恶俗性竞争工具(有能力拖欠是强者)。也就是说,所谓支付拖欠已经不是原本意义上的“无力还债”,而出现了普遍性的有钱也不及时还债的行为。前者可以称为被动拖欠,后者则可以称为“主动拖欠”。一旦拖欠成为一种市场竞争的“常规武器”,那么,大多数企业都不得不把“主动拖欠”作为一种常规性的经营策略。

在这样的微观基础上,宏观调控措施的作用必然受到重要影响。例如,一旦中央政府实行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例如从2004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企业反而可以此为借口延长拖欠期,被拖欠方往往不得不表示“理解”,容忍拖欠期的延长,整个社会的强制性信用增加。所以,2005年上半年,全国企业拖欠额明显增加。这样,宏观调控的传导机制和实际效果就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偏离原先的预期。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力度总是表现得比较强烈,而人们所担心的经济崩溃则从未发生。

总之,对拖欠行为不应仅仅进行道义指责,认为那不过是信用缺失的表现,只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就可以简单解决。其实,在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中,拖欠的持续存在已经演化为一种“常态”因素,并发挥着持续性的作用,因而对整个宏观经济状态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当进行宏观政策调控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拖欠行为的相应变化(通常是逆向反应)对实际效果的影响。而消除或缓解支付拖欠现象必须进行综合治理,从长计议,而不仅仅是对一些非法违规或信用缺失行为的惩处和试图通过舆论压力解决问题。

注释:

①www .sxcredit .gov .cn 。

②统计分析主要由李钢博士承担。

③www .cnd-cn.com 。

④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信用管理调查组:《当前我国大型企业债务拖欠问题的严重性和特点》, 《机电商报》2005 年7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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