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佐军: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8-10-25 浏览量:16

来源:和讯科技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后,开始进入二级市场,各交易主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对各自拥有的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买卖,形成碳市场。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主要包括交易主体、交易产品、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即谁参加交易、交易什么、交易过程需要哪些必不可少的支撑服务。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主要构成

交易主体。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履约企业、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履约企业是核心交易主体。碳市场的建立有赖于政府制定的强制减排政策,其运行的核心环节是排放企业要在特定时间内对自身的碳排放量缴纳等额配额,以表示其排放量是被合法允许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如果企业排放量超过了其拥有的配额量,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更多碳排放配额,来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其拥有的配额,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售盈余配额,进而获取节能减排带来的收益。碳排放交易市场通过该环节,实现了依靠市场机制促进碳排放权的优化配置(爱基,净值,资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节能改造和购买配额间做灵活选择,从而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虽然履约企业是碳交易的重要主体,但是其为履约而产生的交易量很小,参与交易的排放企业数量也有限,此时,就需要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金融机构在创造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投资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大大活跃了碳市场,市场交易量的增加有利于碳交易价格的发现。碳市场的交易主体除了履约企业和金融机构外,还有自然人,不过由于相比于传统的证券等金融市场,碳市场的流动性较低、风险较高、且准入门槛较高,使得实际参与碳市场的自然人并不多。

国外碳市场一般不对交易主体进行限制,交易主体范围包括履约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国外碳市场实际运行中,最主要的两类交易主体为投资银行和大型能源、工业企业及其下属的交易机构。

中国七个碳交易试点交易所的交易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履约义务的纳入企业,其在试点碳市场启动后自动成为交易主体,另一类是非履约的交易主体。各个试点交易所对以投资为目的的非履约交易主体的要求不完全相同,除了深圳和湖北外,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对于机构投资者,目前所有试点均允许其参与市场交易,只是开放时间、投资机构属性和门槛要求、最大持仓量要求有所区别。对于个人投资者,目前除了上海之外的六个试点均允许其参与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中国特定的行政体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结合中国上世纪80年代就已开展试点的排污权交易经验,以及从中央到地方节能减排任务的分解、评价和考核方式,虽然履约企业是碳排放交易的主体,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各级政府在推进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除了担任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之外,对碳市场交易的直接推动作用会更直接。从交易发生的范围看,目前的配额交易大多发生在试点省份的行政辖区内,碳交易也是当地政府完成本省份节能减排目标的灵活手段之一。将来需要打破行政壁垒,促使碳交易在不同省份间开展,此时就需要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在形成政治意愿的前提下,为企业更大范围地开展自主交易创造支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