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华:“常回家看看”入法引争议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11-16 浏览量:24

来源:人民代表报

新闻背景:7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有人认为立法的本意虽好,但用法律来代替道德规范是“越轨行为”,或将因无法实施而沦为一纸空文。

“常回家看看”入法折射中国养老困局

看望父母本是做人的基本伦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常回家看看”人法着实有些多余。但揣测立法者的动机,就会发现这条规定基于“空巢老人”愈来愈多而子女看望老人愈来愈少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常回家看看”入法,折射出我国传统养老模式遭受的严峻挑战。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67亿。按国际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10%的通行标准,事实上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与这个趋势几乎同时推进的,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在此背景下,一方面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增大,异地就业的青年人增多;另一方面,年青一代的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增大,购房置业、子女教育和人际应酬令人疲惫不堪。受此影响,传统意义上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家庭逐渐瓦解,子女与父母分居甚至相隔甚远的分居情况十分普遍,“常回家看看”自然变得奢侈。

诚然,孝顺作为重要的家庭美德,不应因子女生存艰辛而弃如敝屣。面对空巢老人的精神孤寂乃至生活困难问题,子女应该尽最大可能履行赡养义务。但现实情况是,面对社会成员流动频繁、父母与子女分居成为常态、人口老龄化高峰日益临近的现实,政府部门却依然将希望寄托在“养儿防老”的传统模式上。进入新世纪以来,尽管我国老龄人口增加迅猛,但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各级政府针对老年人的健康投入未见明显增加,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长期未能建立。对相当一部分老年人而言,“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还只是一个梦想。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在传统中国,老人赡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子女义务,而不是政府责任。这种观念不仅会增加年青一代的负担,也会影响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时有悖于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将养老问题纳入社会统筹和政府责任范围,不仅会使老龄人口受益,也会减轻年青一代的负担。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探索出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早在上世纪80年代,日本就在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和老人保健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长寿社会对策大纲,以致力于建立“具有活力的长寿社会”,并将其纳入社会整体规划部署。

不可否认,在未富先老的现实条件下,无论国家、社会和家庭都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同样,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和相关配套规定还相当粗疏,针对老年人的优惠和优待政策亟须充实完善。如果每一位老人都能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老人和子女就无须因“常回家看看”难以如愿而焦灼。政府增加对养老问题的投入,不仅是一种社会福利,也是一种社会投资。比规定“常回家看看”成为法律义务更重要的,是加快以增加政府投入为核心的中国养老模式的社会化转型。

切莫质疑“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治善意

家庭成员的“常回家看看”,原本属于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问题,随着新法的修订,如今变成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消息甫一传出,网上顿时热议纷纷,称其“缺乏现实操作意义”者有之,疑其“推卸社会尊老责任”者有之……有争议,说明公众对“修法”的重视;而笔者更想说的是:不应过于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

一度以来,“常回家看看”的简单需求,何以成了许多老年人的“热门呼声”?归根到底,说明我们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做得并不是十分到位。譬如,在“常回家看看”这个问题上,有些家庭成员“重己不重老”,总会借口“工作忙,压力大”而对这份重要的“精神孝心”能省则省;也有一些子女“重虚不重实”,难得去看望和问候老人一次,到家之后就专心致志地盯着手机屏幕自娱自乐,令老人们备感失望与冷落。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有不少人将种种强调客观原因的抵触情绪形成了一股“集体回应”;甚至于,因着目前有些社会问题尚未合理解决,一些人更是将自身的“主动不够”,归咎于“外部环境”的阻碍掣肘。这种抱怨绝不是质疑法治善意的堂皇理由——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上升为法律问题,其实更能促使社会有关方面采取积极应对,努力为公民个人的“良好施孝”提供周到的考虑和帮助。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面镜子,“照”出的孝心却肯定不尽相同。譬如有人就已提出疑问,看望几次才算“经常问候”?忽视和冷落老年人的“标准”谁能准确把握?笔者以为,这些问题值得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细化文章。笔者倒是建议,“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社会上那些最有条件、最应示范的群体,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做得可圈可点了,而政府也能尽心尽力做好“尽孝条件”的改善工作,相信人们对于法治善意的疑虑,也才会越来越少。

“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法治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精神慰藉条款虽然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实践中很难完全区别清楚,过去我们也曾把国家强调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有些法律规范也不一定都要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许多法律规范是鼓励性、指导性、引导性、提倡性规范,现在社会对老年人精神慰藉这个问题重视不足,从法律上加以强调,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精神,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

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白岩松:我也支持“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因为不一定所有的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有的时候我们谈论法律尤是道德最低的一种坚守,因此它跟道德本来就有一定的关系。另外,有很多现实(?)还没有做得很好的先写入法律也会成为一种巨大的推动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最低的道德的执于,写入法律也许会为推动亲情起到一定曲作用。

律师王蓝云:“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更多是象征意义的倡导,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从这条法律条文中传递出来的法制善意,其实是提醒我们每个人去关心父母精神层面的需求,所以我们没有必要过多关注“常回家看看”到底该如何界定,每一个人的心里都有数。我们只要知道这条法律从法制的角度来提醒我们关注老年人的精神世界,这便是“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重大意义。而对于不常回家看望甚至不赡养老年人的子女来说,我国法律早已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罪。民事方面,被赡养人还可以通过起诉来要求赡养人履行义务,这已经在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权利,当然今后随着“常回家看看”入法,法官在判决时也可以将赡养人关注被赡养人的精神生活写入判决。但是,如果仅仅是倡导层面,“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执行层面最后可能落入“空中楼阁”的境地,即虽然有法律支持却没有办法实施。

“常回家看看”入法应更具操作性

山东大法学院的教授肖金明:“常回家看看”看起来是一个非常具有道德色彩的条款是社会转型时期我们道德反思的一种表现,实际上也是我们保守传统道德的多个选择当中不可替代的一种选择,也就是说要用法律来支持道德。西方福利国家近年来为了摆脱福利制度困境发起了召回家庭的运动,提醒我们一定要坚持留守家庭。我觉得这个条款出台之后,能够将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道德重构、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使这样的条款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这个条款也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应该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和漠视老年人,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实际上还是非常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

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上海市老年学会会长左学金:“常回家看看”可能需要更多宏观制度的安排和支持,比如说提高社会保障,比如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比如说城市的住房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我们还需要考虑,因为要付“常回家看看”职工的工资,可能就会造成有些企业不愿意雇佣这些离家较远的职工。

律师成震海:“常回家看看”在后续的司法操作中一定要注意和相关的执法部门衔接,如何确定怎么才算“常回家看看”,又该由哪个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和警告?这些衔接问题一定要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法规来支撑,不然“常回家看看”虽然口号响亮意愿美好,可是没有相关的违法成本,少数不愿意履行这项法律义务的人员无从处理,立法本身的意图将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