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成: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需要走市场化之路

作者:来源:光明网发布时间:2018-01-31 浏览量:18

关于《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有两大亮点:

一是推动农村改革是此次文件中的一个亮点,在三中全会中提出农村土地可以转让、租赁、抵押,在意见中得到了落实,这是一个突破性进展。

二是关于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文件提出了食品安全从源头上抓,从农产品的生产上抓。这是一号文件中的又一大亮点。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被正式提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

“三权分离”的出台有一个大的背景。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实际上就是每一个集体的成员都有成员权,只有集体的成员才有承包权,而承包权是法律赋予的,所以每个农户拥有自己的承包地,农民的承包权可以分离出经营权。经营权由农民行驶进入市场,农民可以将经营权进行抵押、转让和入股等,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就可以进入市场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一号文件中的土地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具体化,文件中明确了经营权是对承包权的分解,有利于土地权利的市场化。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正式提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层面,此举将释放改革红利 ,放大农民手中的权利。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在我国,妇女出嫁后一般都在婆家生产和生活。为了方便生产生活,妇女嫁男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女方承包地问题。但这是很难做到的,因承包地调整不是随时进行,有的地方在土地承包后至今没有调整过,所以,女方很难再得到承包地。因此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当然其在原家庭中的承包权也应该保留。

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 。一号文件规定了“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是为了强调妇女承包权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延续《决定》精神,一号文件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留地安置”模式也可称为租赁式保障模式,是由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将土地或厂房租赁给企业,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集体负责。 “留地安置”是一种新的现象,政府或征地主体征用农民的土地,导致被征地农民失去就业,收入缺乏保障,政府或征地主体在征地时留下部分土地给农民搞服务业,用这种新的方式让农民的就业得到保障。一号文件中出现这个规定让租赁式保障模式变成一种国家认可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模式也会留下后遗症, “留地安置”的实施对财产方面的问题还是比较模糊的。如果留出的地办理服务行业,而服务业有可能是个人承办,那么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在土地上的产业是私人的,这时土地的归属就比较模糊。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留地安置较为适合,但对经济较为落后地区和远离城市的地区,留地安置就难以发挥作用。对留置土地的开发经营由于存在市场风险,导致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存在一定的风险。

征地的政府、征地主体在征地过程中应该考虑农民的就业、生活,给被征地农民比较完善的保障,使他们能够顺利的就业。但事实上,政府和征地的主体很难承担这部分责任。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生活问题,增加农民的收入,应该通过市场,政府要做的就是建立健全的保障体系和合理的补偿制度。

健全的保障体系应该包括失业、养老、医疗、低保这四方面的保障。在征地中如果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有可能失业,政府或是征地主体就应给农民提供失业保障;有些农民因为过去没有缴纳养老保障金,导致缺乏养老保障,他们一旦失去土也就失去了养老保障因此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应补齐农民的养老保障金。此外还有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也应一并建立和健全。

合理的补偿机制。农民的土地被征用,相关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标准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合理的补偿不仅包括其若干年的土地收益,也应包括其各种保障。在补偿过程中,可以考虑用补偿金中的一部分资金建立保障,从而将保障和补偿结合起来,更好的保障农民的权益。

我认为公开化、透明化才是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可能存在“截留”情况。因为补偿一般都是以村为单位进行补偿,相关部门将补偿款交到村委会手中,但很难保证村委会能够按照每家每户合理的标准发放,监督也非常困难。将来征地补偿款可以直接与农户见面,从而避免补偿的中间环节。与此同时,保障也要同时进行。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把补偿资金中的一部分纳入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补偿金既可以用于保障,亦可以用于就业和培训,从而保障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不降低。

过去农村的用地先由政府按照标准征用,之后变成国有用地,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竞价出售,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在这些环节中,存在饱受诟病的政府圈地和土地财政问题,即政府从农民手中低价征用土地,而后高价卖给房地产商,政府就会获得一笔钱,同时将这些钱用于城市建设。

现在看来,征地使得一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如果这部分农民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比较少的话,他们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如果将来土地交易不再需要通过政府征用这个环节,集体建设用地就可以和国有土地一样同地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