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铭: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提升研究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量:17

来源:上海经济

一、引言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激活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助推区域经济转型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支撑平台,保持了迅速发展。在发展的同时,对市场各主体监管、自律的需要也越来越多。近年来,从中央政策文件到地方规划方案,均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行业自律、企业诚信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基本是依照自身制定的规则行事,并各受其批准成立的地方政府部门监管,市场准入标准和交易规则存在弹性,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的现象十分普遍。总体上,我国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中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准则不一,底线缺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阶段与金融环境成熟程度不同,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自身业务上(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会员服务等)缺乏正规的准则和要求,对挂牌企业和会员机构的监管往往缺乏底线。一是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不活跃,以债抵股,甚至违规发行私募和小贷产品。二是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企业挂牌前后的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信息披露范围不统一、对象不统一、规则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不一,松严并存。

(二)市场操控,疏于监管

一是地方政府监管存在弹性,实操不严。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在此之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府监管缺乏明确的政策办法,各地政府监管存在弹性,有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发展受限,很有可能实行过于宽松的监管策略。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难以既做服务的提供方,又做服务的监控方。在大部分地区的股权交易体系中,区域性股权市场还处在买方(挂牌企业、中介机构)主导的阶段。这些区域性股权市场如果要提高自身的业务量,加快自身发展,需要更多地来迎合客户需求,吸引更多买方。严格的自律管理行为无疑会影响融资交易体系的自由度,也会影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市场竞争能力。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这些区域性股权市场既承担提供服务的角色,又承担自律管理的角色不大现实。

(三)底线标准,难以统一

首先,如上文所述,各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对于欠发达地区和股权市场新生的地区来说,如何做大做强股权市场、加快融资市场发展是目前最主要的目标;对于发达地区和股权市场建立已有一段时间的地区而言,如何规范市场、平衡有效监管和市场发展是目前最主要的目标。各区域性股权市场被赋予更多的服务于当地经济生态的使命和职责,监管标准呈现“一地一策”的现象颇为普遍,因此对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统一监管,难度较大。其次,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跨平台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现为“三缺少”:一是缺少对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其他行业违规行为的主动推送渠道。二是缺少企业及中介机构的官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三是缺少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信息信用平台。

从上述问题不难看出,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尚缺少一个与政府利益、企业利益、中介机构利益交集较少的第三方机构,来作为构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有力补充,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律管理已刻不容缓。

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研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现状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的研究。学者认为,目前国内场外市场各色林立,包括全国股转系统、上海股交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其余场外市场、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他们法律地位、服务单位、核备方式等各有不同,监管更是松紧不一,已基本达到省级全覆盖(吴海燕,2016;张云峰,2014)。他们普遍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界定为主板、创业板、场外市场三个层次,认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服务中小企业、激活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助推区域经济转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支撑平台(张云峰,2015)。

二是,学者们也认识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在监管方面所遭遇的难题:从整个自律的大环境来看,在投融资功能方面,股权融资的核心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信息披露范围、重大事件界定标准、年报审计等方面,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均不统一、程度有别。就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的小环境而言,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依然突显(周纯,2016;周文静,2015;孙旭,2008)。因此,他们普遍认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增强自律性组织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是必要一环。

三是,一些学者将视角转向国际区域性市场,试图探寻到适用于我国市场的有效路径,他们发现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交通的便利,以及资本要素在市场上流动自由度和便捷性的提升,国际区域性市场逐渐向泛区域化和全球化过渡,最终脱离了“区域性”的概念(秦浩,2014)。如主要发达国家美国、德国、日本等,逐渐演变成在当今市场化竞争格局下的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服务范围是完全开放的,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国际化的股权市场的资源集聚效应更为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提高。该市场上资本领域行业自律组织,在协助监管、助力市场发展方面所发挥的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值得我们借鉴(赵晓男,2016)。

这些研究基本都从全局出发考虑市场自律管理提升,但是在具体推进时往往难度较大,可行性不高。在这些研究基础上,本课题组查阅了大量政策性文件,整理归纳了国家、地方各类政策性文件,结合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官网及其他网上披露的数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创新模式,探索性地提出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试点,率先成立自律管理协会等社会组织来提升自律管理和服务,进而由小自律向大自律推进,尝试对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提升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

三、国外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的经验借鉴

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自律与服务的具体方案,本文按照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公约执行、自律奖惩体系、提升附加价值等几方面梳理了国外相关经验。

(一)国外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的经验梳理

1.建立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

对比世界各国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主流组织架构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主的“水平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完全以企业自发组织和自发活动为纽带,有着自由度高但政府干预度低的特点。比如美国侧重以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美国证券场外交易最主要的自律组织)进行会员资格监管、行业执法鉴定和信息规范监管。另一种是以德国、日本为主的“垂直模式”,这种模式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发挥行政作用、大企业起主导作用、中小企业广泛参与。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中可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承担一定的职能并赋予行业自律组织部分职能,有着自由度低但政府干预度高的特点。一般观点认为,在证券交易这类需要严格管控才能保护各方利益的行业,政府干预和行业自律必须相辅相成,因此西方行业协会发展模式中更具借鉴意义的是“垂直模式”。

2.合理信息运用,严抓公约执行

在执行公约时,区域性股权市场行业自律组织需要扮演三大角色:资格认定守门员、行业规范监管员、行业执法鉴定员。切实有效地做好这些的关键是良好的信息收集及披露制度,同时,信息的合理分析利用,为行业执法协助鉴定和建立相应评估体系形成依据,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这部分我们将对标美国的案例,进行进一步阐述。

一是强化会员资格认定和审查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在注册成为合法券商之前,必须先注册为一个或多个自律组织的会员,必须通过相关自律组织的证券资格考试。

二是强化会员的行业规范执行。FINRA要求会员遵守自身制定的各项规定,敦促会员在挑选董事和管理事务方面的公开公平化。FINRA既有接到对会员的投诉时进行的个案检查,又有对会员的业务记录、财务状况、承销行为、代理买卖行为、广告行为、保证金账户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定期检查。

三是强化行业执法的鉴定。建立了电子化报价系统(TRACE)、统计系统和转账结算系统,对证券交易量和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进行监视,从而提高市场透明度,以此来指导证券投资的方向和资金的流向,纠正市场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并对那些从事非正常交易活动的会员公司及其注册雇员进行惩处。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和责任。首先,实行注册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即对信息披露的完全公开,具体要求为,发行公司应将与投资判断有关的情报完全对外公开。其次,实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即必须持续性地进行重大信息披露。包括:季报、年报等定期的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变动时的临时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公开的各类报告文件;及对未来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等信息。第三,明确信息披露责任。制定法案“对可能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在调查期间冻结支付给公司主管、政府官员、合伙人、有控制权的人士、代理人或是公司雇员的特殊报酬”。这些规则侧重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和股票收益,使得的信息披露欺诈的成本大大提高。

3.建立评估体系,执行奖惩措施

美国和日本行业自律组织在建立会员信息收集及披露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分析利用手头数据,可以为监管会员提供评估体系,从而赏优罚劣,建立良好的行业自律氛围。这部分我们对标了日本和美国的案例进行说明。日本资本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美国的FINRA会对会员构建量化指标来有效判断会员的标准化行为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即建立评分体系,对于不触及公约原则问题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对于优秀的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良好的资产状况、信用持续优良的会员单位进行加分等。而对于重大违规事件、内幕交易、信息披露欺诈等行为,必须采取严格公开公正的惩戒措施。会员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失信事件、重大市场违规行为,自律组织可以罚款、限制会员参与市场活动范围、取消会员资格、禁止会员及其从业个人参与行业活动等方式惩罚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并要求违规责任主体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同时向社会***息。比如,FINRA每月及每季度都会在官网公布具体的纪律处罚名单,每个案例包括事件的前因后果、触犯的自律条文以及处罚措施。

(二)国外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的逻辑框架

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等所带来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不稳定等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负面影响,表明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需要政府的监管,资本市场自身特性更决定了政府监管的现实必要性。然而,资本市场容量庞大、监管很难标准化等原因又使政府直接监管很难奏效。国外较成熟的资本市场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他们更倾向于将便利融资者、保护投资者及增加市场信息透明度作为监管主要目的,注重在政府参与资本市场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各种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让监管内生于市场竞争中,使自律监管逐渐贴近市场,政府监管在后补充修正。这种基于功能的同步监管模式为竞争预设了稳定环境,统一了的监管规则,有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从而加速资源流动。

如图1所示,这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是强调立法管理,统一市场监管规则。通过建立一套相互配合的全国性的资本市场监管法规统一市场监管依据和各类市场参与者准则。二是强调自律管理,注重政府管制与自律管制相结合。政府充分授权监管机构来承担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同时,也强调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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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美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本研究分析了自律监管发生的机理(图2)。行业自律监管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在于行业自律监管是基于经纪交易商的授权,经纪交易商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的核心地位并未改变,行业自律监管收入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而监管的最终目标就是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共同利益诉求一致,共同利益的扩大将不断夯实行业自律监管地位,提高监管机构及会员公信力,为市场发展提供了相对稳定、公平、灵活的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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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强调的是,行业自律组织在执行行业公约,做好以下几点能极大提高自律效能:

首先,重视会员资质先期审查和定期审查及会员信息披露。对会员进行资质审查、行为审查,规范进入退出机制,对不法交易行为严格惩处,增加会员违规成本;借助信息化手段实时掌握交易数据,规范交易行为。重视会员财务信息、部分非财务信息、市场行为、诚信信息、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收集和整理,定期发布报告或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反映信息。

第二,重视共同信用提升,积极为会员负责。自律监管的本质就是会员授权下规范市场竞争环境,所以自律监管的目的必然与全体会员追求行业利益最大化一致,所以协会也应该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提高会员自身竞争力。及时发布或推送国家最新监管规定,督促会员执行,建立会员调解机制,对会员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点对点负责制,努力提升自律组织和会员信用值,推动共同进步。

第三,奖优罚劣,将自律管理内化为会员的自觉行动。通过鼓励、表彰优秀、自律中介机构的同时,引起更多中介机构对社会责任的觉醒和实践。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融合,搭建政府与会员有效沟通桥梁,将官方网站与各国家级监管信息系统联动,让上级监管机构参与到联合监管中来。

四、自律管理协会的作用——率先试点自律管理协会的思路

(一)上海股交中心倡建行业自律组织及加强自身监管的实践

“股权融资”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核心功能。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立于2012年,也是我国成立时间比较早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应有的股权融资功能,破解中介机构与股交中心之间在利益上既相关联又存在有效治理矛盾的难题,早在2016年上海股交中心就开始了对平台内部各个参与者加强自律管理的探索:

当年9月,上海股交中心发起《关于组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的倡议书》,以规范中介机构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加快组建自律组织,上海股交中心选取上海市浦东科技金融服务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作为自律组织前期组建运营并发挥功能的平台,并号召上海股交中心的各类中介机构以申请成为联合会会员的形式加入自律组织,委托联合会对其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

同时,上海股交中心始终坚持对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实施大胆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罚的从严监管措施。发起设立中介机构自律组织前后,2016年上海股交中心重点对挂牌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了强有力的监管举措。

一是加强对挂牌企业的监管。2016年共计对N板、E板挂牌企业风险揭示306家次,谈话提醒2家次,责令出具书面承诺165家次,约谈13家次;对Q板挂牌企业公开谴责6家次、风险揭示12家次、谈话提醒2家次、约谈1家次、处罚性摘牌104家次。

二是持续做好中介机构监管。2016年对中介机构约见谈话6家次、谈话提醒1家次、通报批评2家次、取消业务资格5家次。

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专项核查。上海股交中心开展了对621家其他金融挂牌企业的专项核查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约95%的核查工作。完成对上海市金融办提供的1000家疑似风险企业中涉及上海股交中心的26家挂牌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专项核查工作。

这一系列举措助推了上海股交中心良性发展。截至2017年9月,上海股交中心完成股权融资210.76亿元,债权融资44.40亿元。一批专业化、民营化的投行队伍脱颖而出,为未来我国金融改革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截至目前,上海股交中心共有中介机构1266家。其中,N板(科技创新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累计有推荐机构44家,经纪业务机构11家,会计师事务所43家,律师事务所54家,资产评估机构6家;E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累计有推荐机构248家,经纪业务机构169家,会计师事务所101家,律师事务所174家,资产评估机构45家;Q板(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累计有推荐机构371家。

(二)率先在上海试点自律管理协会的思路框架及作用分析

本节吸纳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5号)的主要内容,发挥资本市场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协会)的桥梁作用,倡导行业自律,稳定市场秩序,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率先在上海试点,成立自律管理协会。

作为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抓手,自律管理协会应按照“围绕1个主题、实施4大对策”的管理路径进行实践(见图3)。具体来讲,1个主题即强化协会公信力建设,这也是保障管理对策有效实施的基础条件;4大对策则是从政策、经济、技术、文化各维度,围绕事前、事中、事后的发展轨迹,提出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实操性更强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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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建设:可分两条途径进行,一是协会通过努力进行公信力建设,培养自身在业界和社会上的威望,以获得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的认可和信赖。在此基础上,再将这种认可和信赖连带地赋之于协会的会员身上。这会产生一种效果,即会员的声誉更多是通过协会来建立,反过来,协会也有了更大地促使会员自律的资本。如果会员一旦由于不自律行为而遭受协会惩罚,将影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选择,从而增大会员的不自律成本。二是通过强化协会的公信力建设,以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未来在承接更多行业管理及行业治理职能的过程中,能进一步增强协会在行业事务上的话语权。话语权的增强,也有助于提高协会在管理会员不自律行为时,对其形成的威慑力。协会公信力的提升,将进一步增强协会对会员自律或不自律行为的激励、惩戒效度,为行业自律管理对策的有效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1.构建行业自律体系

借鉴美国资本市场行业自律组织的做法,中介机构需强制性加入自律管理协会。同时,协会为增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首先应明确规则的有效供给。这其中涉及行业自律体系的效力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落实三个原则。

一是保证自律规章制定前的意见整合充分性。充分性关系到自律规章内容被会员所认可接受的程度,也是自律规章能被自觉遵守的前提。

二是保证自律规章的适度制约力。制约力其实与效力相关,将确保自律规章的可执行性。

三是确保自律规章体系的完整性。具体应包括:规定会员权责的总规章;规范会员间公平竞争的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业道德准则;发生纠纷时的调解处理办法;以及自律审查程序等一系列组织制度。

此外,应加强行业政策引导,建立政策法规宣传平台。在维护协会网站信息的同时,加强行业内刊、杂志建设,向会员宣传,并及时向会员提供相关政策和行业信息。定期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了解行业动态、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提高自律执行效率

提高自律执行效率涉及规则的有效执行与规则的有效控制这两方面,即建立双重自律体制与违规审查渠道。

规则的有效执行是保证协会充分发挥自律职能的重要环节。自律工作内容庞杂,一是涉及从违规审查、违规惩戒到纠纷协调等多方面;二是会员的不自律行为,通常带有隐蔽性,不易察觉。基于此,可以考虑在协会内部建立专门的自律部门,如行业自律委员会。这实际上是在自律性组织内部建立二级自律部门的双重自律体制。自律委员会可由会员代表和社会上资本领域专业人士组成,以不定期地走访、暗查、协调、规范会员不自律行为。

规则的有效控制,涉及违规审查及违规惩戒的问题。当前资本市场社会组织普遍存在双向渠道堵塞的情况,也就是说,从流通方向上讲,自上而下的例行审查渠道和自下而上的检举渠道做得还不够扎实;从内容上讲,协会对会员行业自律的监督渠道还不够完善,对协会自身自律问题的审查渠道也未建立。因此,应加快建立、完善自上而下的例行审查渠道和自下而上的检举渠道,实现政府对资本市场社会组织、资本市场社会组织对会员、会员对会员、会员及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此外,为防范内部滥权问题,会员机构有权对协会执行自律管理和服务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执行自律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3.优化激励惩戒措施

协会若要促进会员的集体自律,实施张弛有度的激励惩戒措施必不可少。简而言之,对自律性强的会员予以表彰,建立红名单制度;对未能遵守或违背自律规章的会员进行警告、限制等惩戒措施,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将红黑名单会员名录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备。

(1)激励措施

通过调研走访发现,大部分会员遵守自律也是希望获得自律所带来的激励效益,如声誉收益、绩效收益、优先权收益等。因此,为增强对会员的激励效用,可围绕以下几方面设定激励措施:

一是声誉激励。量化考评体系,通过“评比”“定级”等活动,对自律会员进行各种表彰授牌,比如诚信授牌、文明示范授牌、品质示范授牌等,以授牌表彰的形式给予自律会员一定的荣誉。同时,可帮助自律会员进行表彰宣传,如将会员的自律行为发布在协会会刊、公众号、网站等公开平台上。

二是绩效激励。协会对会员的绩效激励途径如下:一是有选择性地给予行业内自律会员一定的物质奖励;二是利用协会自身的组织网络平台,为自律会员寻求更多的业务合作机会;三是在业界和社会上,有选择性地宣传、推广自律会员的优势业务,使其连带获得绩效收益。

三是优先权激励。允许会员机构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培训、论坛、讲座、研讨会、交流会、考察等。

(2)惩戒措施

为加大对会员不自律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违约情况的轻重程度,对不自律的会员机构,分设四个层级的惩戒措施,即分级缴纳违约金、列入行业黑名单、推动联合惩戒、实施一票否决。

第一级,违约情况轻度,分级缴纳违约金。借鉴券商评级的做法,将违约金按等级划分为ABC三类,以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为基数,违约罚金依次为按此基数的50%、100%、200%。

第二级,违约情况中度,列入行业黑名单。对于违约情况严重,协会将违约单位的各种违约记录,录入资本市场领域行业内部企业(机构)信用查询平台,建立“黑名单”会员数据库,直接向上海股交中心、上海市金融办报备,入库会员将接受向媒体曝光、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第三级,违约情况重度,推动联合惩戒。由于目前大部分资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进入、退出成本较低,被开除的会员从一家资本领域社会组织退出后,还可轻易再加入另一家类似的社会组织,那么,这对于该机构是否要特定待在原先的社会组织中,影响不大。鉴于此,本文倡建自律管理协会与其他资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即:失信会员机构若因不自律行为而被开除出会,则在规定时间内禁止加入其他区域的任何一家资本领域社会组织。同时,自律管理协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实现违约信息的共联、共享、共管,并配合金融、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级,违约情况严重,实施一票否决。借用“一票否决”概念,自律管理协会对自律管理公约明确禁止的行为,会员机构若有一项违背,则评估为严重不合格。连带的惩戒措施为,由协会的行业自律委员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由自律管理协会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撤销该机构金融牌照和营业执照。这种惩戒措施的实质是以限制服务的方式进行制裁。

五、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和服务的对策建议

根据对前述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律管理涉及资本市场的自律和中介机构的自律两个层面。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试点,按照“率先在上海成立自律管理协会;扩大试点范围,严守市场自律规则;通过放开区域限制,提高市场自律水平”的思路,由小自律向大自律进行推进。具体来讲,对于中介机构的自律,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试点,率先在上海成立自律管理协会;对于资本市场的自律,则应在全国扩大自律管理协会试点范围,各区域性股权市场严格遵守自律规则,通过逐步放开区域限制,提高市场自律水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

(一)试点行业自律管理协会,规范协会管理作用

结合政府、行业自律协会、机构会员等社会各方力量,制定自律公约,是行业自律监管的第一步。其中,政府可以对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事前监管和事后评估,也可对行业自律做出相应法律及政策支持,明确监管体系中的权责分配和法律底线;行业自律协会可以协助政府制定法律,也可以按照政府设定框架自行制定行业公约,明确自律体系中的行为底线;而机构会员可以为行业自律组织提供会员意见,更好地制定自律办法。

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时可以依据以下几方面:国家法规原则性规定、自律监管角色定位、自律监管具体规定(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公开、诚信道德、公平竞争、价格规范、奖罚处分等内容)、自律监管上下级反馈渠道设计(对上为政府监管部门、对下为各组织会员)等。在遵循上文提高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的几个原则基础上,协会还要不断强化社会责任,建立政策法规宣传平台,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及时向会员提供相关政策和行业信息,定期开展行业调研,及时了解行业动态、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扩大自律管理试点范围,严守市场自律规则

在上海探索实行自律管理协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中,不断提炼、总结好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向全国扩大自律管理协会试点范围。

就大的市场环境而言,事实上,当前各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割裂、底线不清晰已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整个市场的发展。今年7月,证监会颁布执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此为统一标准,能够最大限度消除业务规则差异大、监管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在《试行办法》逐步落实的过程中,从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个体层面来看,更应严格遵守整个市场自律管理和服务的规则,共同营造“严进严管”的市场环境。

(三)通过放开监管区域限制,提高市场自律水平

《试行办法》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监会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长久以来,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千丝万缕。前文已提及,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挂牌主体、市场参与者进入门槛不一;市场交易品种、规则制度不一;市场监管水平参差不齐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其中涉及一个问题,行政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区别何在。

行政监管是属于区域属地化的,是监管主体为了公共利益,依法独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而市场监管则是严控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行为这两方面,市场主体准入是市场监管的第一关。市场监管旨在对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市场经济秩序的矛盾等行为,从整体出发,从宏观方面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

那么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层面来讲,市场监管主要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比如投资者交易行为不规范,应由其所在平台的股交中心来管理,而股交中心对投资者不规范交易行为的管理应不受区域的限制。当前,虽然强调监管范围要与服务范围相一致,但需分情况来对待。纵观全国40家股权交易市场,在市场功能、产品服务等方面同质化程度较高,但在企业挂牌标准、信息披露标准等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异质性。为此,打通区域限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互享、标准趋同,才能更好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流动性,打破无序化竞争格局,不断提高市场在竞争中的整体质量与效益,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实行区域限制,在区域性市场发展初期,对于防范风险行之有效。但大量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由于存在融资能力不足、专业化人才缺乏、市场运作不规范不专业等问题,本地企业的融资需求、专业化辅导需求等在此很难得到满足,若长期限制这些企业在本地发展,这对企业自身、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弊大于利。为此,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大环境、主基调,应坚持市场化,强调充分、公平、有序的市场化竞争,发挥企业和资本“用脚投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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