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安:提升新时代长三角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研究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22

来源:上海经济研究

长三角地区是中国城镇化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之一,2015年上海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近90%,江苏和浙江也均超60%,大大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长三角地区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仍然相对滞后。从发展角度看,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长三角地区仍然需要在提升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水平方面继续发挥表率作用,为全国的城镇化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一、长三角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特征

1.超大城市———城镇化率高,外来常住人口规模巨大但落户的门槛比较高

以上海为代表的超大城市城镇化率高,外来常住人口数量大且落户门槛高。目前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均已经达到90%左右的水平,本地的农村户籍人口所占的份额不到10%,而大量的外来农村户籍人口也都集中在城镇。上海城镇化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尽快把外来农业户籍人口转化为本地城镇户籍人口,而是如何应对人口大量集聚给城市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带来的压力,如何通过人才引进和利用劳动力优势来促进城市的持续发展。

2.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城镇化率较高,但本地农村户籍人口和外来人口转为城镇户籍意向不同

以南京、杭州、苏州等为代表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城镇化率较高,本地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的意向低,而外来人口多且转移意向高。南京、苏州,杭州、宁波等城市的常住人口规模明显超过户籍人口,由于外来人口数量大且多集中在城镇地区,又主要分布在教育程度要求较低或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难以达到大城市的落户条件,而大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尤其是高房价,都促成了这些地区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高于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相关研究表明,长三角地区的大城市和省会城市相较于中小城市对外来人口会有更强的落户意愿,而本地的农村户籍人口转移意向并不高。

3.中小型城市———人口外流比较明显,但农村户籍人口就地转移意向比较强

以丹阳、兰溪、滁州等为代表的中小型城市和众多建制镇,常住人口规模小于户籍人口规模,不仅人口外流比较明显,而且外来人口落户意向低。在这一区域,有相当一部分人口流向了省内其他地区,主要流动方向是苏南地区和浙东地区。同时,这个区域农村户籍人口就地转移的特征也比较明显,主要是在乡镇、县级市以及地级市城区的转移就业。此外,由于这些地区的外来人口相对较少,落户意向也不高,本地和外来户籍人口的落户潜力较大。

二、长三角地区户籍改革:因地制宜,不断探索

(一)实施户籍新政

上海的人口发展和户籍政策,主要是控制常住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和布局以及提高人口素质。同时,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形式不断改进,包括条件审批、亲属迁移、积分落户等,未来的落户政策是要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统一平衡投靠落户以及深化积分落户制度。当然,尽管通过居住证制度的外来人口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但在保障力度上与户籍人口方面仍有一些差异,也需要逐步消除。

江苏的户籍管理制度近年来做出了重大改革,早在2007年已经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并且逐步落实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同时,江苏率先全面推进了居住证制度,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使落户不受购房等条件限制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一大举措。到2020年,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比例将达到100%。

浙江继2007年取消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划分的基础上,2009年10月推出《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将居住证分为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据此享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待遇,同时全面放开县(市)、有序放开大中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在操作层面上,浙江给予了杭州、宁波、温州较多的户籍政策自**,并且控制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户籍改革节奏。

(二)主要经验特点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户籍制度改革既要有大的原则,又要给予部分城市特别是改革难度较大的城市自**。省级政府层面做好统筹,在财政支持、农村土地制度顶层设计、城市间政策公平性上做好协调。而最能体现因地制宜的是积分政策,如上海推行的积分落户制度,积分与福利直接挂钩,如持证人的积分达到120分,其子女可以在上海市参加高考等。

二是逐步突破壁垒。各省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采取渐进方式,即先取消城乡户口的名称,但保留原先附着在农村户籍上的土地等权利。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地方财政情况逐步缩小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社会保障差距,逐步改革与农业户籍相关的土地流转制度。通过先表后里,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

三是城市之间协调。长三角城市之间人口流动频繁,产业融合度较深,城市梯度明晰。因此,必须注重城市之间户籍政策的协调,否则可能影响基于市场关系形成的稳定人口流动,进而影响经济协调发展。在这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中,长三角各大中小城市都普遍放开了户籍限制,保障居民自由迁徙。大城市之间在积分落户条件上也相互协调,步调一致,较好地推动新一轮户籍改革落地。

三、长三角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相对较低,因素复杂

(一)公共政策角度———发展不平衡不充分

1.区域和城乡发展双重不平衡

长期以来,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的因素不仅包括城乡发展不平衡,也包括区域发展不平衡,而且后者的影响因素在逐渐加大。从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双重视角来考虑,农村户籍人口大体分为四类:一是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从事非农产业,二是欠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从事非农产业,三是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在当地从事农业,四是欠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在当地从事农业。

(1)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从事非农产业,但加入城镇户籍的意向低

这部分人群的职业是非农,常住在城镇,户籍在农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吸引农村户籍人口进城的主要拉力来自城市的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利益远高于农村土地等收益。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制造业从城市向城郊和农村地区扩散,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价值大幅度提升,农业户籍作为土地权益的载体,含金量大大提高。尽管这些地区的农村户籍人口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当地或者外地的非农产业,但由于户籍所在地土地利益的提升,导致这些地区的农村户籍人口不愿意加入城镇户籍。

(2)欠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从事非农产业,但在发达地区落户不易

这部分人群职业是非农,常住在城镇,户籍在农村。对这部分人群来说,发达地区的城镇户籍有相当的吸引力,但通常来说,发达地区的户籍门槛较高,不易进入;而当地的工作机会又少,户籍的含金量很低,因此,尽管门槛较低,但这部分人群也不愿意在当地城镇购房常住并迁入城镇户籍。这种情况,导致了欠发达地区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出现“两低”的情况,而迁入外来农村人口较多的发达地区出现了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高而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低的“一高一低”情况。

(3)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从事农业,但转化为城镇户口的动力不足

这部分人群职业是农民,常住在农村,户籍在农村。由于直接从事农业的本地户籍人口很少,本地的人均可耕地面积提高,因此当地农村户籍人口多从事花卉、优质蔬果等资本投入较多、附加值较高的农业。同时,也存在着承包土地,雇佣外地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生产模式。加之当地财政实力雄厚,对农业的政策性补贴比较高,农村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水平也较高,使得这部分本地人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相对较高,也缺乏改为城镇户籍的动力。

(4)欠发达地区农村户籍人口从事农业,但有迁移到城镇落户的意愿

这部分人群职业是农民,常住在农村,户籍在农村。由于欠发达地区农业的收益低,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较差,这部分人群是有迁移到城镇并变更为城镇户籍的意愿的。但是,这部分人群大多由于能力等问题,不能在城镇找到稳定的工作,只能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获得报酬或靠在城镇工作的亲属返回的收入生活。此外,这部分人群中有很多是老龄人口或留守儿童,需要在公共政策上予以倾斜考虑。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城乡和地区发展的双重不平衡,使得城镇户籍政策面临的客观情况变得非常复杂。每个地区面临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客观环境不同,有些地方以解决城乡差距为主,有些地方以解决地区差距为主。相对而言,对于不发达地区,其首要任务是如何通过发展当地经济提高农村户籍人口收入,吸引农业人口就地城镇化;对于发达地区,首要任务是如何提高户籍供给能力,解决长期在当地工作并生活的外地人的落户问题;对于特大城市以及超大城市,在提高城镇接纳能力的同时更要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在总量上限制人口规模。

2.涉农改革和发展相对滞后

一是农村土地改革相对滞后。我国的城乡土地制度严格区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还通过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方式给予个人有限制的使用权。但是,很多实行农村土地管理方式的地区事实上已经城镇化和工业化,而土地权益却不能有效流转或改变用途。这使得具有宅基地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户籍人群既不能有效通过市场转让权利,又不愿意放弃附着在其农村户籍上的土地权力。因此,由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地区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及时得到变更,直接影响到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的提高。

二是农业发展相对滞后。一方面一家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不利于土地向现代农业经营者集聚,另一方面农业与现代科技的结合比较滞后,使得优质农产品占整体农产品的比例较低,农产品的价格较低,加之物流等环节成本较高,农民增收缓慢。因此,纯农业地区农业仍大量使用人力,附着于农村和土地,生产率较低,不能为人口当地城镇化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三是小城镇建设相对滞后。小城镇是农村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的重要载体,没有特大和大型城市的城市病问题,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和资源向大城市的长期倾斜,能在大城市和农村地区起到良好缓冲的小城镇建设比较滞后。具体表现在,小城镇就业岗位不足、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不足、基础设施不足等,这大大减少了小城镇对农村户籍人口的吸引力。

(二)个人选择角度———成本收益分析考量

从政策导向看,长三角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整体方向是一致的,但农业转移人口的响应是不同的,这些农业转移人口,既包括本地农村户籍人口,也包括外来农村户籍人口。为什么响应不同?可以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从成本来看,外来农村户籍人口要考虑迁入城镇户籍的制度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制度成本是指迁入城镇的户籍门槛,经济成本包括定居所需要的购买房屋等成本,社会成本包括当地的文化包容度和迁入者对故土的依恋等因素。本地农村户籍人口主要考虑的成本,是其取得城镇户口后必须放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等经济权利。从收益来看,农村转移人口主要考虑的是迁入城市户籍和原户籍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以及蕴含在城镇户口后面的医疗、教育、就业机会等方面的隐形福利,也包括被政府征用的农村土地预期获得的补偿。

1.大城市户籍迁入成本较高,抑制了外来常住人口户籍化

对上海、南京等特大城市而言,户籍迁入的收益较高,外来人口迁入意向也较高,但制度成本和经济成本限制了外来常住人口户籍化。以上海为例,2015年外来常住人口近1000万,外来人口涌入大大增加了城市的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压力,因此对户籍准入的限制也较为严苛,目前要求必须获得上海引进人才类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和缴纳社保7年以上。同时,持续上涨的高房价也抬高了外来常住人口的户籍迁入成本。此外,苏州、杭州、无锡等城市均对购房落户的房屋面积、产权年限,务工落户的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投资落户的投资额等做了不同规定,即使是在户籍准入制度不断改革的情况下,大中城市为应对大量人口涌入的压力,仍然设定了相应的户籍迁入限制,或通过居住证制度的实施缓解人口压力。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和“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因此,上海、南京、杭州、苏州、合肥等人口承载力较饱和的大城市在户籍准入方面仍然会有较高的门槛,客观上会拉大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使有意愿落户的常住人口难以成为户籍人口。

2.中小规模城市预期收益不高,影响了迁入户籍吸引力

根据政策设想,在大城市户籍普遍设置高门槛的情况下,大城市之间的中小城市可以吸纳大量无法在大城市落户的人口。目前,长三角地区中小城市对户籍迁入没有设置门槛,如江苏的盐城、淮安、宿迁等城市对购房落户的面积没有任何限制,但由于以下三个原因,中小城市的户籍吸引力不高。

一是中小型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相对于大城市来讲,中小城市在新增就业岗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仍待完善,前往机场、高铁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通勤成本较高,优质医疗、教育、文化等资源也不易形成规模效应等,因此,必然降低对外来人口甚至是本地农村户籍人口落户的吸引力。

二是中小型城镇户口隐形福利不足。由于长期以来优质资源向大城市配置,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城市汇聚了较强的医疗和教育资源,如上海户籍考生在高考中更有优势。短期来看,这些隐形福利不会彻底消减,这就使中小城市的城镇户籍没有吸引力。同时,对大城市周边的中小型城镇来说,甚至可能产生“虹吸效应”,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三是人口向大城市集聚的偏好已经形成。孙中伟(2015)根据2012年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调查中的江苏、浙江和上海三地的数据以及其2013年在上海、广州、天津、武汉、成都、兰州、哈尔滨等七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对农民工的大城市偏好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农民工城市定居意愿受到理性和文化双重逻辑的影响,普遍表现出大城市和省会城市偏好,进而降低了中小城市吸引力。

3.农村户籍人口迁出成本较高,而相应得到的收益较低

当前,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并且越来越重视土地利益。大量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但不愿意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林地、草地等,对这部分权益带来的收益有较高的预期,而一旦迁出意味着对土地权利的放弃。同时,禁止非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禁止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更加强了农民对土地较强的保有心态。

在长三角地区尤其是在上海、苏南地区、浙北地区,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提高,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也在往均衡方向发展,在农村地区也能得到较为完备的医疗、教育、社保等基本收益和保障,还有机会分享集体经济的红利,这些因素,促成了长三角经济水平较高地区的农民不愿意转为城镇户籍。

而从农民放弃土地所能获得的补偿来看,在长三角地区现行的土地流转体系中,土地流转合同期限较短,跨区域和异地流转的现象不普遍,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不高,农村金融体系和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等因素,都限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使农村户籍人口能得到的土地流转收益较低,既影响了农村和农业发展的效率,也使农民主动参与城镇化进程的后备力量受到了制约。

(三)实例论证角度———区域内部梯度流动

总体来看,长三角地区人口城镇化形成了明显的城乡发展和地域发展不平衡。尽管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居于前列,但发展阶梯明显,存在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不同规模城市等多种形态,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梯度特征并由此影响了人口的流动与布局。

作为江苏省外来人口数量最大的城市,苏州依托邻近上海的区位优势,迅速聚集了大批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用工需求带来大量外来务工人口流入,与此类似的还有浙江省的宁波市。在这些城市,农民工体量较大,但创造的附加值较低,政府解决一个农民工城市户口付出的社会保障等成本较高。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由于大规模投入使得地方财政相对紧张,也就缺乏将农民工纳入城镇户籍的积极性,因此,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缺口会比较大,如苏州、宁波的缺口分别达到了39%和33%,是长三角地区差距较大的两个城市,而大量的外来人口希望迁入城镇户籍,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浙江省温州市则通过被称作“温州模式”的发展路径,与苏州等地不同,民营经济高度发达,自发性强,营造了相对宽松和开放的商业环境和企业发展氛围,吸引了大量外地户籍人口,同时也有大量本地农村户籍人口在城镇或外地(如杭州、上海等地)经商或就业,从而推高了温州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温州的外来常住人口数量虽大,但流动性也较高,落户意愿低。对于温州农村户籍人口来说,农村户口附加的福利较高,落户城镇并未带来明显的收益提升,因而转化为城镇户籍的意愿很低,造成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一直偏低。“一高一低”,使得温州成为浙江省内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值最大的城市。

安徽省的人口流动模式也比较典型。相对来说,安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率水平要落后于长三角其他地区,直接导致了农村户籍人口大量涌入上海、江苏和浙江,提高了相应地区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又由于安徽输出的大部分劳动力难以满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等大城市的户籍准入要求,因此户籍长期保留在安徽老家,造成大量的人户分离现象,使得当地的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形成了“两低”的状况,即大量从事非农生产的本地农业户籍人口不能在工作地落户,也不愿回原籍。

四、提升长三角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多管齐下,提升水平

目前,尽管长三角地区城镇化水平较高,但仍存在着明显的城镇化户籍人口滞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问题,而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以及资源要素配置的过度集中。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来看,长三角地区城镇化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已经从城乡差别转变为地域差别,发展程度相对较高地区的大城市吸引了大规模的外来人口但户籍供给能力有限,同时当地的农村人口并不希望改变户籍;而发展程度相对低的地区的人口落户当地城镇的意愿较低,造成了供需失衡的问题。因此,在人口发展和户籍政策的导向上,必须从实际出发,基于区域自身发展特点,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地区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应该从五个角度切入。一是“优”,优化大城市人口质量,进一步发挥大城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能力;二是“提”,提升部分大城市户籍供给能力,提高进城务工农民能享受的基本权益;三是“引”,提高中小城市的户籍吸引力,提高这些城市的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四是“保”,切实保障农民进城的利益,尤其是建立农地和宅基地的合理补偿机制;五是“融”,立足长三角城市群发展总体目标,深化长三角一体化融合发展进程。此外,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推进过程,应该根据长三角地区的发展现状,分阶段、分地区、分步骤地逐步落实和实现提高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的目标。

(一)疏引结合,优化特大城市人口质量

201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在积分制度设计上指出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城市户籍门槛仍将存在,但户籍政策不应简单地限制人口流入,更重要的是以户籍为载体,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力量,逐渐调整劳动力结构,为新一轮转型升级提供动力。

作为长三角地区唯一的超大城市,上海的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已逼近极限,但高层次和国际人才占总人口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资源环境压力以及人口素质结构满足不了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因此仍需要一定的落户门槛。为优化人口结构,一方面是疏导,通过加强城中村整治、土地集约规划、拆违等方式,减少低端劳动力和短期流动人口的数量,减少城市资源和环境负担;另一方面是引进,对“人才居住证”制度进行改革,发挥市场而非政府在判定人才方面的作用,研究给予纳税贡献高、高端产业企业一定的指标。同时,提高人才居住证等“准户籍”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在教育、医疗和就业方面的潜在福利,还可以在国际人才长期居留权制度方面多作研究和探索,以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

(二)统筹协调,提升部分大城市户籍供给能力

对于承载能力富有,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不足的大城市,建议统筹协调,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充的方式,提高户籍供给能力。从长三角地区发展看,已经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多个都市圈,这些都市圈的核心城市,主要是常住人口在100万到300万的大城市,仍有大量吸纳人口的承载空间,既对农业转移人口有较强的吸引力,城市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大量导入劳动力要素。

当前,这些大城市面临的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提高受限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户籍供给不足,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城市产业结构不够优化,地方财政短期内不能满足大量常住人口户籍化的需求。提高这类城市的户籍供给水平,从短期来看会增加财政负担,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当地经验丰富的劳动力定居,从而推动经济新一轮发展。因此,建议统筹协调,通过中央-地方和省际间财政的合理安排逐步提高户籍供给水平和公共事业发展能力,促进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稳步提升。

(三)加强规划,提高众多中小城市的吸引力

中小城市在特大城市、大城市之间大量存在,可以对疏解大城市功能和完善产业结构起到重要作用。中小城市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规划不足,城镇在交通、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没有吸引力。这些城市往往靠近公共资源丰富的大城市,因此难以吸纳外来人口长期落户。而对于本地农业户籍人口来说,中小城市的城镇户籍在社会保障和隐形福利方面往往不如农业户籍,也难以吸引当地农业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当地农业户籍人口,要么迁移到长三角的大城市,要么选择继续保留当地农业户籍。

根据新一轮户籍改革政策,苏浙两省的中小城市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今后要重点加快打破中小城市和大城市间的区域壁垒,打通医疗、教育、通讯等方面的资源分割状态。对于这类城市,一方面要承接大城市的产业转移,提高招商引资力度,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当地居民收入;另一方面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高本地城镇户籍的“含金量”,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安家落户。

(四)注重实际,研究建立农业和城市户籍权益交换机制

农业人口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交易和补偿机制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全国其他省市的实践,如重庆市对农业和城市户籍权益交换机制的探索。

对具备交换机制建立条件的城市,一是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相关机制的建立,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正在研究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只有通过对农村土地权益的市场化定价,才能真正建立户籍权益交换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因而要加强具体研究。二是不能逼农民进城,避免采用行政手段强迫农业户籍人员放弃农业户口及附属其上的权利,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而是采用政策引导和市场导向的方式逐步吸引农业户籍人口落户城市,要重视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的质量,保障农民进城有所依。三是重点解决城郊农民的市民化问题。目前,城郊土地和房屋权益属性非常复杂,存在大量的规划工商业用地、小产权房、宅基地房、违章建筑,犬牙交错,因此在确立农村和城镇户籍交换机制的时候,应重点考虑城郊部分人口市民化的问题,尽早规划,减少由于城乡两元土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造成的权属混乱,也为农业和城市户籍权益交换机制的建构提供实践经验。

(五)共融互通,加快深化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

长三角地区内部各城市之间人口、货物、资金和信息等要素流动频繁,是一个有机整体,但由于隶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划,长三角的深度融合仍受到约束,目前长三角地区在交通、通信、文化等各方面几乎仍以行政区划为界,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发展层次差异较大,融通性较低。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实现城镇化户籍人口占比的提高就对长三角地区的互融互通和加快一体化进程提出了考验。

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应在保持户籍政策自主性前提下加强协调和沟通。例如在新一轮改革中,苏浙两省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准备放开中小城镇的落户限制,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就有利于区域整体的户籍政策协调性。如果长三角各城市之间的户籍政策不统一协调,很容易降低政策效果,短期内增加人口自由迁徙的壁垒,使得人力资源错配。同时,也要加速产业在区域内的转移以及资本的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大城市对中小城市的带动作用,也能够缓解大城市人口过度集中的压力。长三角地区可以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措施进一步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为人口的转移创造良好的条件。在这一过程当中,可以循序渐进,优先在人口迁徙密集、经济依存度高的区域内贯彻实行,防止政策过度倾斜带来的人口非正常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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