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银兴:自主创新投入的动力和协调机制研究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量:19

来源:中国工业经济

我国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2007年党的“***”又进一步明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这几年来我国许多地区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创新型经济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创造了新鲜经验。这些成效和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发展创新型经济可以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抓手和切入口。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推进创新型经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是制度创新,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激励和推动创新的机制和体制。对创新的收益和投入作经济分析,可以发现建立激励创新的经济体制的路径。

一、创新理论的演化:创新和创新投入

创新概念最早是由熊彼特教授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提出来的。熊彼特同凯恩斯是同时代人,也许是当时爆发30年代大危机的原因,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被凯恩斯的反危机理论湮没了。进入21世纪以来,创新成为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反映了当今时代的经济特征和趋势。

研究创新理论可以发现其经济含义及其内涵是在不断演化的。在理论上明确其不断演化的内涵,对我们当前发展创新型经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熊彼特那里,创新即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其内涵是指新发明的应用,即新发明、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或新制度第一次运用到经济中去的尝试。在熊彼特创新理论中创新同企业家联系,创新机制就在于经营者成为企业家。因此,创新就是企业家推动的企业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以及技术创新和市场创新。弗里曼在解释熊彼特创新理论时把创新概念扩大到包括发明、创新和创新的扩散三重概念。发明是指为新的或改进的产品、工艺或制度而建立的新思想,图纸或模型,通常表达一种前所未有的构思。创新是指新发明第一次引入到商业中去的全过程。创新的扩散是指创新的成果经过全体潜在采纳者之手扩散来提高全社会生产率。这样,弗里曼对创新概念的解释,扩大了熊彼特的创新概念的外延,扩大到发明和创新的扩散。尽管熊彼特规定的新发明的应用仍然是最为重要的。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西方经济增长出现的新现象是科学技术迅速在生产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广泛应用,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这样,人们从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对创新概念赋予了新的内涵。最有代表性的是OECD对创新体系的界定。OECD认为,创新的思维有多种来源,创新能以多种形态出现,“创新需要使不同行为者(包括企业、实验室、科学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流,并且在科学研究、工程实施、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之间进行反馈”。因此,“创新是不同参与者和结构共同体大量互动作用的结果。把这些看成一个整体就称做国家创新体系……从本质上看,创新体系是由存在于企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关于科技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与交流所构成的”(OECD,1997)。显然,OECD是从创新体系和机制的角度定义创新的。这里,不仅是企业,包括大学在内的产学研都介入了创新体系。

新增长理论从内生性技术进步出发解释了技术进步的源泉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增长效应。该理论通过对经济系统中生产产品的部门和研究部门(生产知识的部门)的划分,探讨了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这样,技术创新演化为科技创新,创新领域延伸到知识生产和传播领域。波特更是从国家竞争优势的层面研究创新,在他看来,为什么有些国家的研发活力充沛,有些则不然?问题就在于,一个国家如何提供企业比竞争对手更快速的创新和进步的产业环境(迈克尔·波特,1996)。其理论依据是,效率与效能是使用传统生产因素的中心思考。“新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必须把技术进步和创新列为思考的重点”。原因是创新与变革则能改变已有生产要素限制条件创造竞争优势,包括提升生产因素的品质,提高生产力,创造新的生产因素。尤其是产业创新对创造国家竞争优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就是波特(1996)所说的:“国家的影响力通常是针对特定产业或产业环节,而不是个别企业”。“国家的竞争力在于其产业创新与升级的能力”。

以上关于创新理论的演化可归结为两个层面:一是创新的内容,由新发明在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第一次应用扩大到包括发明、创新和创新的扩散三个方面,并由技术创新上升到科技创新。二是创新的主体由企业的创新,扩展到包含产学研在内的国家创新体系和国家竞争优势的创造。

近年来,我国根据科学发展观,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内生增长、创新驱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抓手。其意义无疑可以替代和节省物质和环境资源的投入,但不能就此以为创新驱动是不要投入或者低投入的增长。创新本身是需要投入的。就如波特提出:技术创新需要有形资产、人力资源和研究发展的持续投资。根据新增长理论,知识是推动增长一个独立要素,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支出总额及其比重对经济长期增长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能够使科技更有价值,而科技反过来可使投资更有价值。人类如果要保持长期的增长,就要把自己投身于科技发现的全过程中去,把相当大的人力物力用在科技发现而不只是生产上。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现阶段发展创新型经济需要在理论上解决以下两个方面认识问题:①创新驱动经济增长节省的是物质资源、环境资源之类的物质投入,但不能节省资金投入。创新驱动需要足够的创新投入来推动。转变增长方式是要调整投入方向,由原来的增加物质投入转为对创新环节和要素投入。就创新环节来说,研究开发环节的投入成为重点;就创新要素来说,人力资本是创新的重要要素,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增加人力资本供给就能起到创新驱动的作用。②对低成本发展战略的认识。长期占主导的低成本战略理论强调发展中国家应该实施低成本发展战略,尤其是以低劳动力成本作为比较优势。这种低成本比较优势在有些领域可能是有效的,但在创新型经济中,这种低成本战略就不适用了。创新的基本要素是人才。低价位的工资只能吸引低素质的劳动力;只有高价位的工资才能吸引到高端人才,才能创新高科技和新产业,才能创造自己的竞争优势。

概括起来,创新型经济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要求,是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以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着力点,以创新产业为标志的经济。创新型经济不等于低投入的经济,甚至需要高投入,以下的分析还会进一步指出创新投入是高风险的投入。因此,创新型经济特别关注激励创新投入的动力机制研究。上述创新理论的演化明确了现阶段激励创新投入所涉及的主体和范围。①现阶段的自主创新固然需要企业作为创新主体,自主的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但不能限于此。从科技创新路线图分析,自主创新着眼于原始创新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创新必须关注科学发现和科学发现成果向产品和技术的转化。因此创新所要求的要素的新组合就不仅仅是企业对已有要素的组合,而是要对创新的三方面工作(科学发现工作,对发明成果进行转化工作,采用新技术)进行新组合。这就是对产学研的新组合,由此提出对各个相关创新主体的投入动力问题。②自主创新不只是新发明在部分企业那里转化为新技术,还要求创新成果及时地在全社会推广和扩散。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要求。因此,创新投入不只是限于创新过程,创新成果的扩散投入应该是创新投入的重要方面。

二、创新的动力和压力:竞争和垄断的协同

人们一般认为只要存在竞争就能解决创新的动力和压力。甚至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垄断阻碍技术进步,扼杀创新。其基本思路是,企业一旦占据垄断地位就会不思进取,同时也会利用其垄断地位阻碍竞争者进入。研究现实中的创新行为,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并不准确。而且可以说恰恰是这种思想以及以此为依据建立的经济体制阻碍创新。这是由创新产品市场运行的特殊性决定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里茨在研究原先的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国家转型时,特别提出熊彼特创新理论的贡献及其创新理论的局限性。他从创新机制的角度指出标准的市场经济理论不包含创新的理论缺陷。他依据其信息不完全理论,提出了只是在竞争条件下不能解决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就如他所说的:“当存在创新时,市场过程不能自动地确保激励竞争或快速研究开发的发生”(斯蒂格利茨,1998)。也就是说,标准的市场经济理论所要说明的是,对现有(既定)的生产要素,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创新是创造新的生产要素,变革生产要素,单纯的市场机制不能完全起到激励和调节作用。

创新既需要动力也需要压力,这同创新收益及其归属密切相关。斯蒂格利茨(1998)的研究发现,由于知识产品的市场信息不完全,创新的知识和技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其他人分享创新收益的边际成本为零”。因此,首先创新的生产者创新成本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研究开发投入大且得不到及时回报,导致创新者缺乏创新的动力,由此他提出了激励创新的体制和机制安排问题。可以肯定,竞争机制的存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推动创新的外在压力。强化竞争可以强化创新力,但是,竞争不能完全解决创新的动力。理论和现实都证明创新所需要的竞争环境是不完全竞争的环境。

马克思关于技术进步对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作用机理说明,技术进步推动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生产出相对剩余价值有个重要的环节,这就是首先采用新技术的资本家可以获得超额剩余价值,直到新技术被全社会采用,超额剩余价值消失,形成相对剩余价值。由此可见,这个首先采用新技术的生产者在一段时间中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就是独占了创新收益。这种独占创新收益就是垄断。试想,如果没有这种对创新收益的独占和垄断,生产者何来创新动力?从这一意义上说,竞争是创新的压力,一定范围的垄断是创新的动力。

研究创新的投入和收益可以发现,如果只有竞争没有垄断,难以解决创新的动力问题。人们往往以为创新的厂商能够获取比其他厂商更高的收益,其实不然,进行创新的厂商在短期内往往是只有投入,没有收益,甚至有失败的风险。由于创新产品市场信息不完全,创新成果仍然存在着收益难以补偿其成本问题。不用说创新本身所要支付的成本,创新成果的交易成本也很大。一般的商品进入市场买卖双方的信息相对完全,而创新产品(包括含有新技术的产品)进入市场时,其含有的创新内容一时不会被买者知晓,因而难以实现其市场价值,而这种创新产品要能被市场了解并接受,就需要创新者通过示范和推广等途径提供学习机会,由此进一步增大交易成本。

创新成果的成本有创新成本(信息成本)和复制成本(扩散成本)之分。创新成本明显大于复制成本。创新成果的复制几乎是没有成本的。因此,没有从事创新投入的其他厂商却可以从创新者的创新成果中得到收益,其结果是挫伤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因此,创新动力就在于保证创新成本得到补偿并得到创新收益。需要补偿的创新成本不仅包括创新投入,还包括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

显然,创新动力就在于保障创新者的创新收益。其制度安排就是明确并保障创新技术的厂商拥有垄断收益权(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新技术的推广只能通过购买发明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途径进行。如果有人复制和采用其创新成果,就要从复制和采用者那里收取收益,从而补偿其创新成本。这种创新企业对其创新收益的独占垄断不是指某个企业对特定行业和部门的垄断,而是指发明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的垄断。这种垄断和独占不但不会阻碍创新,还会成为创新的动力。

这样,创新型经济提出了一定范围垄断的必要性。通过研究创新产品市场上竞争机理可以发现,单纯的竞争机制只是解决创新的外在压力,不能解决创新的内在动力,更不能解决连续创新的动力。完全竞争的市场对复制并侵犯知识产权在竞争性市场不但难以克服,而且有刺激作用。针对这种制度性缺陷,相应的制度安排就是不能在创新成果的市场上实行完全竞争。为了保障创新者的创新成本的补偿和创新收益的足额获得,相应的制度安排就是创新产品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建设。在这个市场上不能维持竞争市场上的由边际成本决定的价格决定,应该保证创新者的垄断收益。这种价格决定只有在创新成功者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条件下才能形成。这是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的市场运行。

突出垄断对创新的动力作用,不等于弱化竞争。恰恰是需要强化竞争来提供企业连续创新的压力。熊彼特指出,创新就像一个创造性的破坏过程,也就是说,一个技术创新使前一个创新变得过时了。新进入厂商的威胁使原有厂商不能原地不动,不能坐享其成,竞争的压力使它们必须不断地进行研究开发。因此,创新企业有了连续创新的动力,市场就具有了连续的暂时性垄断的特征。这意味着在竞争条件下垄断都是暂时的。可是熊彼特的这个判断只是理论上的,在现实中这种连续创新的动力是不足的。就如斯蒂格利茨所发现的,创新企业在某一项研发成果取得领先地位后,考虑到研发投入的回收,往往会寻求一种策略使研发的速度放慢,只要能维持其垄断地位就行。在理论上讲,只要存在潜在的竞争者进入的威胁,创新企业的创新步伐就不会停下来。原因是潜在竞争者要能赶上并超过创新企业就会促使创新企业的研发速度加快,其研发投入也会更大。问题是这些潜在竞争者的策略往往是满足于采用创新企业的创新成果。这样,潜在的竞争没有形成现实竞争,对创新企业的连续创新的激励只起有限的作用。这种状况表明,只解决创新者对创新收益的垄断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竞争,鼓励创新者的潜在竞争者在研究开发上积极参与现实的竞争,形成不断打破技术垄断的竞争压力。就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分析的,在首先创新者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以后,其他生产者掌握其创新技术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因此产生相对剩余价值,接下来又会产生谋求新的超额剩余价值的竞争。鉴此,在一项创新成果产生以后,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新技术本身可以起到推动连续创新的作用。

特别要注意到大学介入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平台对推动创新竞争所起的推动作用。大学的学术导向对创造新知识有内在的动力,是新思想的策源地。产学研结合在一起就形成学术导向与市场导向的协同,形成不断创造新思想新发现的平台。因此,产生源源不断的创新成果,可以推动不断采用新技术的竞争,从而克服垄断对创新的阻碍。当然,合作创新不只是指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还包括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和研发。这与反垄断理论中所要反对的合谋有区别。合谋就是牺牲本行业中其他厂商的利益而追求合谋各方的共同利益。技术创新需要企业之间、产学研之间的合作研发。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不可能被独占,可以使本行业其他厂商共同受益。将合作创新作为合谋来反对,会阻碍技术进步。此外,大学和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进行合作创新是分摊创新成本的途径。在产学研合作平台上不只是从事一项技术创新,在创新过程中形成沉淀成本的部分可以在多项创新中分摊。由进入产学研合作平台的大学和科学院提供创新成果的培训和推广不仅可以提高推广效果,而且大大降低学习成本。

三、创新投资的激励:风险和收益的对称

一般说来,投资有两个特性:一是趋利性,即所谓的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二是流动性,即资本不仅要求适时回流,还要求在回流中得到增值。自主创新是指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自主创新作为原始创新主要包括以下阶段:①产生新思想,②将新思想孵化为新技术,③采用新技术,接下来是进入市场。研究自主创新的路线图,可以发现创新性投资的运行往往有悖于上述资本运行特性。

从信息不完全理论分析,在自主创新的三个阶段中,各个创新阶段与市场的联系反映信息不完全的程度,在创新阶段的后端与市场近,信息较为完全,风险小。相反,越是在创新阶段的前端,与市场越远,信息越是不完全,风险越大。这里,既有市场供求不确定性问题,也有新思想能否孵化出新技术的不确定性问题。这样,创新投资有两个明显的特征:①创新性投资一般是长期性投资,特别是一些研发性投资,往往是在产生新思想时就开始投入,投入以后就在相当长的时间中不能回流。②既然是长期性投资就会有失败的风险,可能是有的创新思想不能转化成技术和产品,也有可能转化成的技术和产品不为市场所接受。因此,创新性投资必然是风险投资。

从资本回流过程分析,创新技术不会一帆风顺,创新过程中改变创新方向和技术路线是经常的。创新方向的调整就会使原有的研发投入被舍弃掉。这类被舍弃的投入都是无法通过市场收回的沉淀成本。这就是斯蒂格利茨(1998)说的,“在研究开发上的支出不仅属于固定成本,而且属于沉淀成本。一旦支出了这笔费用就无法再收回了”。这种沉淀成本同样也会影响其他厂商的创新能力。“这种高额的、固定的沉淀成本对于新厂商的进入构成了一种天然屏障”(斯蒂格利茨,1998)。这意味着创新资本投入难以如数回流。创新投资回流速度分析表明,越是在创新阶段后端的投入,投资周期越短,投入的回流越快。越是在创新阶段前端的投入,投资的周期越长,投入的回流越慢,不能在短期内收回投资。

自主创新投资的不确定性及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可避免产生风险厌恶者。自主创新投资需要投资者具有长期行为,而实际情况是因为惧怕和厌恶风险,投资行为常常是短期的。从我国的创新实践看,企业的创新热情主要在第三个阶段,就说明这一点。在自主创新的第三阶段,采用的新技术来源是多方面的:可能是企业所参与的前两个自主创新阶段的成果,可能是来自直接引进和购买的新技术,也可能是企业自身进行的技术改造。企业的创新行为主要在购买和引进新技术,以及企业内部所进行的技术改造。对企业来说这种创新行为紧靠市场,信息完全,风险最小。与此相反,企业对创新前端阶段的创新投入,特别是涉及与大学等其他创新主体合作的投资,企业因厌恶风险而举棋不前。甚至连所谓的风险投资公司也是“避险公司”,热衷于后端创新环节的投资。即使是在自主创新前端的大学和科学院为规避创新风险,也只是到创造出新思想新发现为止,不愿意再跨一步进入孵化新技术阶段。

我国的自主创新不只是需要企业从引进和购买的途径采用新技术,更需要的是企业参与到自主创新的前端阶段,与科学家合作,将科学家的知识创新成果转化为新技术和新产品,从而产生原始创新成果。现在因为厌恶创新风险,谁都不愿意进入研发和孵化高新技术的环节,创新缺乏源泉,自主创新就成为一句空话。所有这些规避风险的行为产生的结果是错过发展的机会,整个社会就成为缺乏创新精神,没有活力、没有创造力的社会。

针对上述由于创新市场信息不完全所产生的风险厌恶,市场经济需要作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形成创新激励:鼓励创造者和发明者抛开风险顾虑来实现自己的梦想;鼓励企业为了更好的收益而去冒大的风险:给刚开始一项崭新事业的企业家的投资来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显然,这种制度安排就是要使承担风险的市场参与者仍然具有敢于冒风险的创新精神和能力。

创新投入首要的是明确在不同创新阶段的创新投入主体。讲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不等于说同一个企业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成为投入主体,而是要求在创新的每个阶段都有企业进入作为创新投入的主体。我们希望和鼓励生产企业直接进入孵化新技术的创新领域,原因是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与自己的长期发展密切相关,在创新过程中企业可能理性地指导创新行为,可以通过不断地调整适应目的的手段。只要能取得成功,一般都能得到高收益。但从社会角度分析,从创新投资的专业化考虑,不能要求每个企业都从事全过程的创新活动,还是需要专业性的风险投资家或创业投资家,他们活跃在创新的前两个阶段,孵化新技术、创建新企业。如奈特所指出的:“在现代经济中新企业的创建和建成后企业的经营之间的分离的趋势很明显。一部分投资者创建企业的目的是从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得到收益。更多的人则期望从建成后的企业的出售中获得利润,然后再用这些资本进行新的风险投资活动”。“相当多的且数目日益增加的个人和公司将其主要精力放在新企业的创建上”(奈特,2005)。这可以说是现代经济充满创新活力的原因所在。风险投资者具有专业化的优势,“除了出色的判断能力、预见能力和充分的信息之外,职业投机者的另一个重大优势是其业务量巨大、业务范围广泛”。投机者会在一定时期中进入市场几百乃至上千次,从而使他的判断失误趋于消失、并使他的经营得到稳定的可预测的报酬”(奈特,2005)。专门承担风险的人比偶尔面对风险的人更了解他所面对的风险问题。他是一个专家,应对不确定性问题变成一个具有一般意义的管理和经济控制问题。不仅可以使损失与收益相互抵消,还可能在其对企业的买卖中得到收益。

我国目前创新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敢于进入创新领域,特别是创新前两个阶段的风险投资家,这跟现有的体制缺乏风险投资的保险机制相关。这种风险的保险机制实际上就是风险投资的动力机制,其基本路径是为创新投资提供顺畅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尤其是退出机制。一旦市场前景变得不好,它们就会迅速撤离。退出越畅通,进入的创新投资越多。创业板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可以为敢冒风险的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完善的期货市场和保险市场为风险投资家提供保险、对冲等市场运作,可由多数人来分散发生在个别人身上的风险,锁定或减少创新投资者的损失。从我国的创新实践看,政府主动介入自主创新的风险投资,通过贴息贷款、财政补贴,既能起到引导性,又能增强企业风险投资的信心。

为了激励创新的前两个阶段的投入,需要科学评价不同创新阶段的创新成果的价值,一项创新成果,从产生新思想到成为进入市场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实际上形成一个价值链,对创新投资来说就形成一个投资成本链。在创新的不同阶段产出不同的成果,如新思想,中试成果,新技术,新产品。这就需要根据信息不完全程度来评价各个阶段的创新价值,从而决定创新投资各个阶段的成本和相应的收益。创新成果靠近市场,其信息较为完全,市场风险小,在成果转让时创新成果价格就要定高。相应的投资成本大,投资收益率低。与此相应越是往前端,成果转让价格就越低,投资成本低,投资收益率高。由此形成高风险高收益的机制,从而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性投资的长期行为。

四、创新系统集成:市场与政府的合作

创新型经济中的创新是个系统,就是说创新不是单个企业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技术创新,而是科技创新,因而是包含产学研在内的系统行为,这就有个系统协调和集成问题。

根据定义,创新是要素(资源)的新组合,既然是组合就需要协调和调节,转向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依靠竞争机制的作用。不可否认,较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中的创新力是最强的。特别是市场经济赋予了个体的强大的创新力。但是,对包括产学研在内的整体的创新力,市场的作用是不足的。创新成果(知识和技术)的公共品特性决定了对创新来说只是靠市场调节资源配置是远远不够的。就如波特(2003)所指出的:“当竞争的基础转为创造和知识积累时,国家的作用就变得日益重要,创造与保持竞争优势也变成本土化的过程。”

对创新作成本效益分析,创新需要研究开发投入,创新成本能否足额补偿,直接影响创新者的积极性。知识和技术的生产与一般的商品生产不同,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成果有溢出效应。就是说,创新的知识和技术,不仅创新者受益,社会也会受益,即创新的知识和技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既然创新成果具有这种特性,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就有责任介入创新的协调和调节。

自主创新的各个阶段与市场的距离大致可确定政府和市场结合作用界线。离市场越近的阶段,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越大;离市场越远的阶段,政府的作用越大。这意味着在创造新知识和新思想的阶段,更多的需要政府介入,特别是政府投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靠近市场的创新阶段不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

公共产品的重要特征是新增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创新的知识和技术被人采用和复制几乎是无成本的。因此,仿冒、剽窃等免费搭车行为难以避免。其后果,创新者的创新成本得不到补偿,而仿冒者却得到创新收益。这种状况的存在势必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更谈不上竞争的压力促使创新者连续不断地创新了。如果公共产品是由政府提供的,非排他的消费无疑是合理的。而在现实中,研发投入是由企业和私人提供的,其创新成果就不能像政府提供的那样完全被人无偿消费。因此,为激励创新,政府要实施严格的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创新收益,迫使采用新技术者向创新者支付报酬,特别是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创新成果的外溢性同时也表明,创新不仅要支付私人成本,也要支付社会成本。即使是新技术的创新者,他在创新某一技术时,也可能采用其他创新者外溢的知识和技术。这样,他为创新某一技术所支付的成本也不只是他的私人成本,社会实际上也为之支付了社会成本。这意味着创新者不能得到全部的创新收益是正常的。问题是创新收益要有个合理的分配,既不能损害创新者的积极性,又要对创新收益的社会得益部分进行合理分配。

既然创新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创新投资就成为政府的公共性投资的一部分。由于创新作为要素(资源)新组合的过程是在企业那里进行的,政府介入不是代替这个过程,更不是代替企业的主体地位,而是做更为公共的事情。而且,由于政府的创新性投入属于公共性投入,特别是溢出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创新者本身没有所有制之分,因此,这种投入与其他政府投资不同,不应该分所有制性质,即不分国有制还是非国有制,特别是一批创新积极性高的民营中小企业,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政府对创新的投入起对创新系统的协调和集成作用,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如果说企业的创新功能在要素新组合的话,政府的创新投入的功能就在于培育创新要素以增加创新要素的供给。其主要途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助基础研究,培育原始创新的源。二是吸引国内外创新人才,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培育创新人才。

(2)如果说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大学和科学院则是知识创新的主体。创新型经济要求这两个主体合作创新,形成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互动。两者的衔接和合作则需要政府引导。政府引导的主要方式是建大学科技园之类的产学研合作平台。

(3)如果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创新是自由选择的,政府对创新的投入则属于自觉的引导性投入。服从于增强国家竞争优势的目标,自主创新突出产业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就有个国家目标的导向问题,即引导创新的两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都与国家目标衔接,特别是与国家的产业创新目标衔接。

(4)如果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政府的作用就在于引导资源向创新领域集聚。其主要路径:一方面是财政税收的引导,另一方面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过程,由此形成人们所说的“政产学研金”合作创新。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对金融流向引导和调节,突出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贴息贷款等市场方式筹集创新基金;二是以开放创业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等方式鼓励对创新项目的风险投资。

(5)如果说创新首先是在个别企业和个别行业进行的,某项创新的最终完成则要创新成果的全社会采用。政府不仅要引导创新要素的集聚,还要推动创新成果向全社会无障碍扩散和广泛应用。目前,创新成果扩散和推广的最大阻力是面广量大的传统产业和采用传统技术的企业。例如,我国在2007年就已是太阳能电池生产第一大国,2008年占世界市场份额1/3,2009年达40%,但95%以上的市场在国外(赵玉文,2010)。从理论上讲,创新成果的扩散依赖于竞争。这就是熊彼特说的,创新就是创造性毁灭。创新不仅是创造,还要毁灭旧的,如新技术替代旧技术,新企业淘汰旧企业,新产业淘汰旧产业。需要指出的是,单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这种创造性毁灭过程不仅成本太高,而且太久。政府介入则可能较低成本的加快推进这种创造性毁灭过程,其主要途径是,政府采取一些鼓励和补偿政策来降低采用新技术的沉没成本。例如,对一些原来使用化石能源的企业转向使用清洁能源的企业所进行的技术装置设备的改造提供必要的补偿,同时对碳排放较大的企业收碳排放费,这就可以使清洁能源技术得到广泛采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从制度和观念上建立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创新文化,从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度提供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的环境,对发展创新型经济具有决定性意义。

以上分析表明,发展创新型经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已有的市场经济理论提出挑战,同时也显示出已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提高自主创新动力不只是要强化竞争环境,还要以垄断创新收益权有效保障创新者的创新收益。激励创新投入需要建立风险和收益相对称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系统的集成需要市场和政府结合作用。所有这些可以说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体制和机制,也是已经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需要继续完善和发展的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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