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力群:“营改增”对浙江服务业发展的影响——“营改增”对浙江服务业发展影响的调查研究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量:17

来源:浙江经济

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浙江省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涉及到税制调整、税率变化以及新老政策的衔接,为全面掌握“营改增”对浙江服务业发展的影响以及相关政策修订情况,课题组针对试点涉及的“7+1”行业开展“营改增”专题调研,形成本调研报告。

积极效应逐步显现

多数企业税负减轻。据省国税提供的最新数据,截至2013年10月底,全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从试点初的10.47 万户增至16.84 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2.44 万户、小规模纳税人14.4 万户。试点纳税人共减轻税负30.72亿元,其中一般纳税人24.11亿元、小规模纳税人6.61亿元。2013年1-10月,全省试点纳税人中,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均有所下降,86.25%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减轻。

企业对“营改增”政策满意度较高。据课题组对200家涉及“营改增”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66%的企业对“营改增”总体较为满意。分领域看,对纳税服务满意度最高,占比为84.5%,政策辅导(75.3%)、配套政策(67.6%)和税率调整(58.4%)次之。

配套政策逐步建立。近一年来,省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出台《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以及《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 号),并开展专题培训,实现了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试点初期出现的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或缓解。

新情况、新问题

(一)部分行业反映税负增加

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有形动产租赁中的融资租赁业、广播影视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中的动漫业。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税率提高。从交通运输业看,实施“营改增”后,由之前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考虑到交通运输企业大多是经营资产相对完备的老企业,作为最大成本的运输设备更新不多,抵扣极少,从而导致税负上升。从融资租赁业看,由之前按金融保险业缴纳5%营业税调整为按本息计算缴纳17%的增值税。根据测算,融资租赁业企业可抵扣进项额占营业额的比重在40%以上时,税负才有所减低,从调研情况看,相关企业可抵扣进项额占比普遍在40%以下。

可抵扣项不足。从交通运输业看,经营成本构成中,30%-40%是燃油费、30%-40%是路桥费、20%左右为人力成本,无法抵扣的路桥费和人力成本约占总成本的60%。此外,调查显示,物流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个体承包户进行运作是行业普遍现象,个体承包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国税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愿不强,导致企业可抵扣项进一步减少。从广播影视业看,由于上游的影视制作免税政策,导致占影视企业经营成本50%左右的片租、租金无法抵扣,企业纷纷反映在目前可抵扣范围内,企业无法消化征收3%的营业税调整为征收6%增值税带来的税负增加。

人工成本无法抵扣。文化创意行业和研发技术服务业反映较为集中。企业主要是依靠高端人力资源的“脑力劳动”创造收入,企业的人力成本(工资薪金支出、培训招聘支出)占总成本比重在50%以上,而该部分支出并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导致企业无法享受“营改增”的政策红利。

(二)部分政策体系不完善

“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的系统性工程,涉及新老政策的衔接、行业的差异以及配套政策的制定,从目前情况看,政策体系尚不健全,存在不匹配现象。

新旧政策存在衔接难。以融资租赁业为例,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下称“13 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财税[2013]37号文要求融资租赁企业按照17%全额缴纳销项税,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环节出现重复征税,企业税负激增。

操作细则不完善。财税[2013]37 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调查中,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反映未享受该项政策,分析原因,除了操作细则不够完善、企业对政策存在解读偏差外,部分企业反映《关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问题的意见(2)》规定,2013年8月1日起非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本级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政策,在当前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行业内许多企业无法享受该项政策。

地方财税部门政策理解不到位。部分动漫企业反映,《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9 号)规定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对动漫版权境外转让所得未作规定。“营改增”后,尽管省国税部门明确境外收入不纳入增值税范围,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国税局尚未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将境外转让动漫版权收入纳入了增值税应税范围,导致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三)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针对“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浙江省先后出台浙财预[2012]29 号和浙财预[2013]21 号文件,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总体看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部门座谈和企业走访看,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政策执行难。尽管省级层面早已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但从调研情况看,多地财政部门尚未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导致企业无法申请。此外,也有不少的企业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了解或不清楚,这其中有认识不到位、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的原因,与此同时,政企之间的交流沟通渠道不畅通现象也客观存在。

执行流程需进一步简化。多家企业反映,申请财政补贴需要向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材料,由国税部门审核和地税部门测算后,再交财政审核。37.6%的企业希望进一步简化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补助资金到位慢。现有政策规定,企业每季度申报1 次,国税—地税—财政审核流程需要30个工作日,各地财政拨付进度不一,资金落实到企业往往需要半年左右,直接增加了融资租赁、交通运输、广播影视等前期需垫付大量资金企业的财务成本。

政策期限不明确。目前该项政策执行期限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对“营改增”的长远影响心存疑虑,多数企业希望尽快相关部门尽快明确扶持政策的期限,以便于企业调整经营策略。

对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营改增”是继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流转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涉及面广,对浙江服务业发展的影响与改革总体实施进度、企业经营行为调整、上下游供应链关联效应等因素息息相关,就目前而言,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总体上有利于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扩量

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占浙江企业绝大多数的小规模纳税人成为本次改革试点的最大受益者。尽管部分行业一般纳税人反映税负增加,但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十二五”要全面完成所有行业“营增改”,企业的抵扣项会进一步增加,届时减税效应将进一步显现。

扩大服务业需求。一是激励企业扩大服务购买需求。在增值税制度框架下,企业可以抵扣购买服务的进项税额,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励企业扩大对服务业的需求。二是有助于完善服务业需求的扩张机制。推进“营改增”,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与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实现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就业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优化升级的协调联动。

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一是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升。调研发现,为更好地适应税制变化,很多企业主动从产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等多个方面完善了治理机制,内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二是促进商业模式创新。“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一方面有效激发制造业企业采购和应用现代服务业产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加速了生产性服务逐步从工业中分离出来,有序推进了前端研发设计和后端营销服务发展,有利于形成服务业与工业既高度分工又深度融合的良好局面。三是有利于推动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企业通过增加服务特别是研发和营销服务投入,有利于加快改变在国际分工格局中长期处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低端的格局,推动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部分行业面临洗牌压力,地方财政面临减收增支压力

政策不完善以及操作上的不到位,导致部分行业面临重新洗牌和经营压力。一是交通运输业面临重新洗牌风险。受税率提高、可抵扣项目少以及增值税发票获取难等因素影响,企业税负明显加重,面临重新洗牌压力,尤其是中小企业,“营改增”带来的短期税负增加使得原本就微利的企业雪上加霜,行业将面临新一轮洗牌。二是国际货代业面临业务向国外转移的风险。为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进出口贸易双方正在加快将国际贸易结算地转向境外,导致税源大量流失。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计,2013 年8 月1 日以来,出口贸易CIF(离岸价格,含成本、运费、保险)结算业务量出现大幅下滑。三是融资租赁业面临业务大幅萎缩的局面。“营改增”后,关于融资租赁行业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无法获取购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差额征收”和“即征即退”政策操作细则不完善,导致企业税负成倍增加,2013年8月1日起,几乎所有融资租赁企业均已停止售后回租业务。而一般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构成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高达90%以上,如果不出台相关政策,融资租赁行业将急剧萎缩。

地方财力减收增支压力突出。短期看,财政收支平衡面临较大压力。一方面“营改增”总体是减税的,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实际减税幅度可能会远超出预期,财政面临巨大的减收压力;另一方面,针对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增加,出台的过渡性政策将增添财政的支出压力。中长期看,地方和中央利益需再平衡。尽管目前试点方案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改增增值税后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政府,但未来随着试点的推进,营业税最终将被增值税完全替代。原来增值税中央和地方75:25 分成,营业税大部分归地方政府的收入分配格局打破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需要再平衡。

下一步工作建议

为更好地推进“营改增”后续工作,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分别从向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呼吁和浙江自身政策完善两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做好向国家建议工作

建议加快“营改增”改革步伐,彻底解决增值税征收广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尽快将所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加快其它行业试点步伐,确保“十二五”期内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实现增值税更全面、更充分的进项抵扣,让企业得到更多实惠。二是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适度放宽抵扣项,增加企业可抵扣内容,降低企业税负压力。建议将占运输企业较大成本的过境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对人力资本占总成本较高的研发技术服务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等科技型服务业企业建议适当放宽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或者给予税率上的优惠。

建议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具体特点的差异,增强“营改增”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售后回租业务,建议相关政策调整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票,仅对利息差额征收增值税。”针对国际货代业,建议“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建议加快建立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大的影响,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事权关系。

(二)做好政策完善工作

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对“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政策、新做法,通过报纸、网站、税企邮箱等渠道及时进行宣传,结合税企例会等形式,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明确进项税抵扣范围和税率,制作并发放包含抵扣项目、抵扣方式等内容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清单”,方便企业对照申报抵扣。

明确优惠政策和过渡性政策的期限和效率。尽快明确过渡性财政补贴政策和其他原有优惠政策的期限,让企业尽早规划生产经营战略,做好流动资金管理预案,减少财政补贴政策取消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一步优化申报和审核手续,提高效率,建议探索“每月返还,年终清算”的模式,及时兑现相关“营改增”财政扶持过渡政策。

加强对地方财政执行的监管力度。在公开网站时时公布各地企业申报进度及相关部门审核进度以及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由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定期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察。

做好试点扩围的准备工作。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扩围行业的摸底排查及分析工作,确保试点行业扩围工作的平稳实施,形成“企业受惠、地方得益”的多方共盈局面。

继续加强“营改增”对服务业发展影响的监测分析。建议对试点行业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经营状况、存在的困难以及对相关政策需求与建议开展定期监测分析,为相关部门完善政策提供服务。

注释:

① 即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7个行业和交通运输业